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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女教师高丽娅,为了向学校讨回凝聚着自己一生辛勤心血的44本教案,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在这四年里,她受到了学校领导的强权压制、报复和打击,以及来自于当地教委的巨大压力,不仅多项权益被剥夺和侵害,后来竟然被迫下岗当起了临时工,先后调换了四个单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和物质损失。我们在为高老师庆贺胜诉的同时,认真反思这起“教案官司”,一定会从中得到许多启迪和教益。这起学校校长和领导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不是一件孤立的和偶然的事件,其实,在很多地方和学校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不过多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只能宽容忍让和默默承受。笔者认为,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象一:对教师人格尊严合法权益的侵害。
        有的校长错误地把与教师的工作关系变成人与人的隶属关系,在教师面前,趾高气扬,唯我独尊,自以为是。要求教师我说你听,我讲你做,即使不对也不得违抗和辩论;违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工作作风不民主,遇事不与或少与教师商量;平时经常流露出轻蔑教师的态度和话语,忽视教师的人格尊严,忽视教师人的存在;对敢于依理直言力争的教师感到不满,甚至打击报复;利用手中的职权,在评职称等事情上与教师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现象二:对教师著作合法权益的侵害。
        例如像高丽娅老师的“教案官司”一样,有的学校的校长和领导把收集的教师的教案、论文据为校有或者据为己有,长期占有或者干脆就不打算归还;教师用心血和汗水写成的教科研论文和研究课题,校长或领导却在第一位置冠上自己的大名,如果遭到拒绝,就视为大逆不道,利用职权给其罗织种种罪名或者想方设法使其“流产”,生怕别人成功了声望超过自己,那还了得。
        现象三:对教师荣誉合法权益的侵害。
        各种荣誉证书是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是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的荣誉和肯定。然而,有的学校的校长和领导却滥用职权,违规违法的侵害了应该得到某种荣誉的教师的合法权益。譬如:在评选优秀先进时,他们“近水楼台先得月”,先照顾自己,后考虑教师,其中有的年年榜上有名,而有的工作表现好的教师,却连续十几年一次也没得到;有的教师培训单位的领导,一次辅导课也没上过,却莫名其妙地成了市级优秀辅导员;还有的校长乱点“鸳鸯”谱,把掌控荣誉证书的分发权当作捞好处、送人情的机会,结果是应该得到荣誉证书的教师没有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教师却得到了。这样做,就失去了评优选模、调动教师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初衷和意义,把应当褒奖的荣誉变为贬义的“荣誉”了。
        现象四:对教师合理利用学校学习资源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们现在提倡的“校本研修”,就是要求教师以校为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的进修学习,以便更好的适应新课改、推进素质教育。因此,上网查阅资料、浏览专业报刊、阅读教育专著、聆听专家讲座等,便成为教师必不可少的校本研修的学习资源。然而,在有的学校和单位,仅有的一台电脑和几份报刊,也是校长和领导的专用品,教师根本用不上、看不到,又没有阅览室,教师欲想学习,只好自己想法找和自费订阅,学校和单位也不出资帮助解决。
        现象五:对教师物质利益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有的学校和单位,在涉及到教师切身物质利益方面,例如:办公条件的安排、节假日上班补助、福利待遇、分房等,校长和领导“亏众不亏一”,与教师相比,均优先于教师加以照顾、优惠和解决。
        上述种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看起来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但其危害性却是极其严重的,所以,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听之任之。笔者认为,作为校长和领导,要做到执政为公,执政为教,执政为师,执政为校,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切实保障教师的各项合法权益;作为教师,要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教育行政和法律部门要建立方便于教师申诉的制度;对那些以权谋私、违规违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校长和领导,应给予相应的撤职处分和法律追究。(作者单位系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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