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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多数人度过一段美好的春节假期即将重返工作岗位之际,我们不能忘记那些放弃天伦之乐坚守岗位的加班一族。但新华社的一则消息,让人们对加班者的正当权益有了更多担忧。

      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加倍或多倍工资,这是对加班者的尊重和褒扬,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但新华社2月12日发自青岛的消息说,将近70%的加班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根本不敢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讨要加班费,这种情况在新招聘员工中尤其普遍。在加班者们看来,用人单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错了,再提加班费的要求,生怕被单位找借口解聘。

      我相信这则消息的真实性,因为我身边有这种心态的人就不少;我更理解那些小心翼翼的加班者———他们并非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权益,而是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让用人单位钻了雇员的“心理空子”。

      如果没有记错,大约从三年前开始,每逢节假日,大大小小媒体就会刊登相关文章,介绍国家法律对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大有为劳动者撑腰的气势;与此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官员也间或能出场表个态,称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

      法律有了规定,媒体有了宣传,官方也有了表态,可几年过去了,有关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华社消息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从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心理来分析,其实这种现象很正常。显然,围绕加班费的发放问题,两者处于利益博弈的矛盾态势之中。员工基于对个人今后工作机会和发展机遇的考虑,宁可忍气吞声放弃加班费的诉求;用人单位则乐得利用这种心态,从而节省一笔开支,久而久之,不发加班费甚至成了惯例。

      可以看出,尽管加班者并没有主动索要加班费,甚至少数人会“主动”表示放弃加班费,但从民法上讲,这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用人单位一方,明知道法律有规定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或者利用员工的弱者心态消极不发放加班费,其实是对法律的违反。

      就加班费本身而言,本来是个人权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取舍问题,它只涉及民事上的法律问题。但从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实质原因看,它已经涉及行政法上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如前所言,加班费是社会为了尊重加班者而通过立法进行选择的结果,但加班者违心放弃加班费诉求,并因此形成风气,使法律规定被虚化,个中原因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

      行政管理的责任在于,对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主动的查处以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定权益。加班费问题,表面上是民事权益的取舍,实质上却反映出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在加班者有苦难言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的主动监管和督促,是维护加班者法定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秩序的最重要力量。

      可以想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发放加班费的企业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一方面免去了劳动者为讨加班费而冒得罪老板的风险,另一方面却能促成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法律氛围。这,既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也是尊重人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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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五一 加班费 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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