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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组织考试作弊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各类的考试不计其数。考试特别是国家考试作为检验人们学习成绩和选拔人才的一种世界通行的重要方法,现在人无法取代,十分重要。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组织之严密,涉及考生之多令人震惊。考试作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到了不彻底解决不行的地步了。

      予以定罪,处以刑罚无疑是对有组织考试作弊者进行打击最为有效的手段。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组织考试作弊都构成犯罪吗?

      二、有组织考试作弊的种类

      通过调查研究,有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通过成立“枪手”网站或组织,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

      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考试信息;

      3、买通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

      三、有组织考试作弊构成犯罪吗?

      有组织考试作弊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其不同的种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有两种情况:

      1、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试人和替考人起到牵线介绍的作用。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只是违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2、如果不仅为为考试人联系“枪手”,还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是空白,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监考人员因受贿或徇情而参与其中,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制印刷出卖答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泄密人员及其组织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应设立考试舞弊罪,有效打击有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考试法》,特别是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将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现在我国只有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做了一些规定,而且力度很小。原因是该规范文件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难以对有关行为予以有效地遏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上述规定可见,仅仅是部门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一些有组织作弊者的和“枪手”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什么威慑力,也使很多严重的有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如:“枪手”多次代人考试、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等因为出现法律空白,无法可依,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打击。如果刑法规定对组织作弊者、代考者和被代考者都给予严厉的处罚,如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加大代考的风险,则请人代考和代人参考者和其他有组织作弊者就都要权衡一下利弊得失。所以严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考试作弊现象的泛滥,刹住几乎已经公开化的“枪手”代考歪风使之畏法而不敢生歹念。

      所以我强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通过专门刑法修正案,设立考试舞弊罪,将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包括替考和组织他人作弊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根据我国各级各式考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严格规范考试特别是国家考试行为,并在其中对那些具体的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考试作弊行为,还考场回真正公平竞争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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