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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透露的信息。(《京华时报》1月25日)

        两部门明确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要按规定缴税。这样的征税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征税很可能意味着对某些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认可,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征税作为政府行为,必须具备充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两部门的通知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呢?通知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要按规定缴税,而赞助费、择校费恰恰是遭到舆论猛烈抨击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这不等于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征税吗?

        我们知道,政府的征税行为具有对征税对象法定认可的意义,但是赞助费、择校费怎么说都不应该属于法定认可的范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要求严禁教育乱收费,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查处,许多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查出的乱收费要么退回给交费者,要么上缴国库。一旦税务局对这些收入进行收税,就意味着这部分收入合法化了,税后部分可以归学校所有,违规收费者甚至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为国家税收做了贡献。这样难免给人留下支持教育乱收费的错误印象。显然,这样的税收政策很难说是满足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的。

        从征税的成本和收益来说,这样的税收政策也值得商榷。尽管它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税收增长,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它是得不偿失的。

        首先,它会严重扰乱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人家收的费都照章纳税了,你还查什么呢?赞助费、择校费已经是怨声载道甚至逼出人命了,今后恐怕会更加肆无忌惮,泛滥成灾,学生家长的负担也会更加沉重。其次,就公立学校而言,赞助费也好,择校费也罢,实质都是学校把教育公共资源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教育需求者,是有悖公共利益的寻租行为。对其进行征税,等于政府也要从教育乱收费中分一杯羹,结果是公立学校的寻租行为被政策化、合法化了。这说明公平、公正这些最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在政策制定层面缺席了,政府的公共政策已经不符合公共利益了。它的潜在成本是非常之高的,会对政府威信和社会公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这样的税收政策能够出台,是财税部门只考虑税收收入,不考虑社会后果,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表现。有关方面应当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做出充分的研究,然后再决定这一政策是否应该实行。(莫林浩)......
    本文标签: 择校 教育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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