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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手下发通知,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该通知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认为,税务部门此举明显失当。因为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本身就是违规的,对其征税等于让违规收费合法化了。

      确实,赞助费、择校费等乱收费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痼疾。但也不可否认,眼下这种教育乱收费在很多地方几乎都是公开进行,市场似乎很有这方面的需求,而政府部门的管理则严重滞后,往往只是偶尔抓一两个典型,多数时间只得默许。

      在这种情况下,是收效甚微地简单喊停,还是先挑能管的规范起来?在笔者看来,在复杂的难题未能解决之前,正视并分步骤处理,比视而不见要有用得多。

      或许,可以把税务机关的征税举措理解为无奈的现实抉择。眼下的状况是,各级各类学校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乱收费,早已是一个天文数字。更不可想象的是,这些收费基本上置身于国家财政、税务、工商等机关的监管之外,始终处于缺乏约束的“体外循环”状态。而现在,税务总局出面明确提出要对其征税,这至少说明,政府部门要改变对乱收费放任自流的现状。

      更重要的是,尽管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收取择校费,但众多家长依然因“望子成龙”的心态而想尽办法把钱交出去,一个“灰色市场”已经悄然形成。可以说,尽管赞助费和择校费的确有其不合法性,但与此同时,它们的长期存在又说明了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长期积淀下来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当今社会面临的新矛盾,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的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在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这个主要矛盾上,已经基本解决了缺衣少食、私人物品极度匮乏的问题。事实说明,私人物品的匮乏已被公共物品的短缺所取代。而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政府为民众提供的社会服务,如教育、文化、住宅、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矛盾有些是体制上的问题,应能在较短时间内尽快解决,而有些则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

      目前而言,对择校费等违规收费,教育部门应当承担起监管的职责。但在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恐怕还是应该本着务实的态度,循序渐进地解决。不应怀疑的是,择校费征税只是暂时性的管理方式,最终的大方向是通过改革与发展……让公立学校的择校费等不合理收费走向消亡。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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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择校费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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