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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新京报》2月4日)

      税务总局表示,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但是,笔者担忧,加征“择校税”,是否会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

      另一方面,加征“择校税”固然是调节学校收益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学校采取其它措施来弥补因为征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弥补择校税带来的“亏空”;或采取其它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会不会不仅没有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反而让家长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其实,治理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等“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该由教育部出台治理方案,既然是超过规定收取的,不论收费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费的名称有多么美丽动听,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门理应予以取缔。而税务部门插手进行所谓的调节的话,等于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收税,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采取一刀切,坚决予以制止,只有杜绝违规收费,才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还教育一方明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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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择校费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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