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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温家宝总理曾强调指出:“建设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使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上述讲话阐明了一个道理,即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水平,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为使更多的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此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我国再次适当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机制及历史回顾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财政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努力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近年来,我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同步,且调整幅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1995年起不再与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同步进行,其调整幅度是综合考虑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每年都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残疾军人、“三红”、“三属”抚恤补助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伤残人员、“三红”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3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低保工作力度,加大财政对低保的支持力度。1999年,全国统一按30%的比例提高了低保标准,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

      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能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其重要标志之一。从调整机制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问题的高度重视,保证了社会保障对象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是世界上同期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05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18.23万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加9.9%。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镇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亦随之稳步提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18364元,较2004年增加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1998年以来,我国物价水平也相对稳定。

      由于有些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由一般性税收筹集资金,比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必须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增长17.6%。2005年财政收入达到31627.98亿元。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4年的11.2%提升至2005年的19.9%。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达1724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4.54%。在财政实力增强的有力支撑下,此次调整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与历年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更大,中央财政的补助规模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着力促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是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在坚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前提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3年连续提高基本养老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

      二是适当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现行政策,残疾军人、“三红”和“三属”等优抚对象的生活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鉴于近年来,无论是职工的工资水平,还是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因此,优抚对象的待遇水平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是适当提高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待遇标准。

      四是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在物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此次调整政策规定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而不是低保标准,并注重适当向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倾斜,目的是在低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使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适当提高,让困难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既要考虑到自身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更要认识到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比如,偏高的低保标准,可能会对促进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引起福利依赖,带来“养懒汉”的问题。因此,从长远看,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及其与收入分配政策、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并统筹考虑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

        《人民日报》 (2006-08-09 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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