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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学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中,因学校过错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学校安全的长效机制,转移和降低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办学风险,提高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及教育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要建立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网络,各县(市)区校产办负责宣传组织协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下设的部门业务处和工作站市场化运作,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无偿为学校服务,共同搭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平台,吉林市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做好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市县(区)两级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落实教育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角度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依规开展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好各学校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公司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手续。

    2、各学校要积极主动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自有经费中列支,决不允许向学生另外收取或变相摊派,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3、学校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后,要相应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不能“以保代管,以保代教”,麻痹大意,酿成事故。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全新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搞好宣传,注意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监督和防范,坚决纠正教育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依法依规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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