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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快依法治校进程,2003年3月14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通知》(冀教政法[2003]6号),对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全省各地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实现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有部分高校对这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学校章程建设

    《教育法》确立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教育法》26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28条规定了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基本权利。《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28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教策[1995]5号) 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研[1999]7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实现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教育法》赋予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已经成为高校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各高校要把制定学校章程纳入2006年工作计划,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做好学校章程的起草、修改和调研工作,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核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一整套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使学校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证。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合法、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原则,修订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尤其要重视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力争用一两年的时间每所高校形成一套系统、全面、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并编辑成册,为实现依法治校提供保证。

    2006年各高校要重点抓好对学校现有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治的原则与精神,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以保证学校制度的有效性。

    要建立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高校内部管理权是法律赋予学校行使的公共权力,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原则与要求。因此,学校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教师、学生权利义务的具体管理规定,必须于印发前报学校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印发后15日内报学校法制办备案。

    三、加强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组织、宣传、人事、财务、教务、学生、后勤、保卫、工会、团委等党政工团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实行部门一把手责任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各高等学校要通过宣传教育,动员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及各项制度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广大干部、教职工依法治校的意识,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

    高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合法性审核工作。

    请各高学校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我厅政策法规处:(1)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2)学校章程(草案)及其说明;(3)学校规章制度清理情况;(4)建立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情况。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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