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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6〕1号,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6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取得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6年,教育部再次要求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力争2006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0万人,达到750万人,到2007年全国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为此,教育部下达给我省中等职业学校2006年招生任务为12万人。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厅依据各市(州)、县(市、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校进行分解、落实,将这一任务作为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分解落实任务情况务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二、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我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为目标,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一)省教育厅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军厅长任组长、迟学智、车秀兰副厅长为副组长,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招生办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组织落实,都要成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管理所辖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提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和实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目标和要求。重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招生政策及措施,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检查和评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信息服务工作,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实施网上信息发布、学历查询等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以市州管理为主,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

    1.统一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学校的招生工作。完善招生管理机制规范招生行为,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向招生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应届初中毕业生“一考多分流”的做法,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各市(州)要引导参加中考的毕业生合理有序地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流。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学籍和档案管理制度。

    3.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册管理。积极引导不参加中考、只参加毕业考试的毕业生有序地向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流动。将初中学校动员、引导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列为毕业生“参考率”和“升学率”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确认招生资格。从2006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机构招生资格确认公布制度。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机构名单,经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后,由省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对承担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任务的其他教育机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审核,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的规划中,逐步加以规范,凡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2006年可暂保留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三)规范学校名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我省将逐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自2006年起先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在此基础上逐步将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统一称谓中等职业学校,并规范学校名称。学校统一归类后,可延用原校名,也可以更名,由市(州)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学校名称统一规范过程中,更名未确定前,学校仍以原学校名称做招生宣传并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四)扩大资源容量。根据目前我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容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步伐,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放到与当地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逐县逐校抓紧落实。各市(州)拟重点办好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增加招生数量。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在2005年招生人数的基础上,发挥最大潜力,为全省完成招生计划做出贡献。

    各地中等职业学校今年要停止举办普通初中班、普通高中班,使职业教育资源真正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对2000年经调整已将中等职业学校改为培训机构,仍保留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同时有行业需求和办学积极性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积极探索利用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并运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购置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对所辖区域企事业单位闲置资源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利用。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扩建、改建、新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

    (五)创新办学模式。继续推进城市与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校和企业联合办学。中等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合作实行“订单”培养,从第三学年起要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训,以此作为转变办学思想、培养模式、办学机制的重要举措,腾出办学空间扩大招生规模。

    各地要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打破隶属、地域限制,采取联合、连锁、集团化等多样化模式增强办学能力。鼓励行业、社会培训机构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实现招生、教学、就业的紧密联合。

    (六)规范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全面推行网上管理和验印核查工作,毕业生资格网上查询也将通过该系统提供支持。因此,自2006年起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全部纳入该系统。各市(州)学校招生结束后,要将新生电子名册通过该系统经网上报教育厅职成处备案,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学生正式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从防止买卖文凭、杜绝假文凭、维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文凭的信誉、方便毕业生就业的目的出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将统一使用“吉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并由我厅统一监制和验印。在中等专业学校与职业高中未完全统一规范名称前,暂分别使用“吉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四、招生宣传和信息服务

    (一)省招生办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汇编成册,向社会公布,免费发放。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招生办统一要求提供需要省招生办向社会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活动,帮助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含省直学校)到各初中学校进行有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成果、毕业生就业率、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说明“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的现实之路,向社会证明职业教育“培训一人,致富一家”的功能作用,有效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品牌和声誉。

     

    五、招生录取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参加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统一填报升学志愿,有序将学生录取到相关学校。杜绝招生过程中截留、扣押学生档案的情况发生。对中职学校新生报到后出现的缺额,要及时安排补录。

    五年制高职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仍按省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自行组织生源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人员,可直接到市(州)教育局职业教育部门办理注册入学备案手续,实行常年注册,由市(州)教育局职教部门按规定时间一并报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开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渠道。各市(州)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纳入中职招生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凭学生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以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包括往届生和高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单独编班,以就业为导向安排教学内容,使其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采取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形式,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二)在各市(州)建立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系统前,为节省学校招生成本,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以灵活自主方式面向社会自行组织生源,常年以注册方式招生录取。

    (三)按招生录取审批权限,招生录取审批的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和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学校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招生录取情况统计工作,填写《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统计表》连同春季和秋季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分别于当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进入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学校实行网上备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在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按学生意愿帮助办理。

    六、严肃招生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或代理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升学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教育部门要严格要求参与招生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我厅每年将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落实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和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情况进行评比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中央、省级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投放与各地、各中职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严重失衡、完不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批评,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将向全省通报。

    附件1.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6〕1号)。

    附件2.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

    附件3.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

    附件1.2.3见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edu.jl.cninfo.net,请登录自行下载。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  意见                     

    抄报:教育部职成教司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4月24日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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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吉林省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