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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六年四月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承担我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教材立项和审定工作。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省编职业教育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材,以及根据教学需要决定审查的有关教学用书、实训教材、短期培训教材以及各种教学辅助资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审定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请全国、全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和教育行政领导担任。审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文化基础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和专业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文化基础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下设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聘请学科审查委员3-5人;专业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下设专业教材审查小组,各专业聘请审查委员5-9人。学科(专业)审查委员由相关学科、专业教师、教研人员以及行业、企业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其职责是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并协调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以及各学科(专业)教材审查小组的工作;联系并协调与教材编写及出版单位的工作;组织审定(审查)委员对课程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处理审查、审定职业教育教材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审定、审查委员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 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大纲,了解职业院校教学实际及职业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全国或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对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有一定的研究;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定委员会委员年龄在60岁以下,学科(专业)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三章 审定原则和审定标准
    第七条  教材编写和审定的原则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体现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符合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专业岗位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
    (三) 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
    (四)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八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 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
    (三) 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反映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最新知识、技术成果;
    (四) 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动手操作和实践应用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五) 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内容精练、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九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符合职业院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和能力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本学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
    (二) 有利于实现学科(专业)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 注意本学科(专业)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学科(专业)内容的联系;
    (四) 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反映职业教育改革的趋势。
    第十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插图和图表要与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
    第十一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适当,精选题目,注意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要重视实验、实践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二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科学,富有教育性;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审定(审查)的程序
    第十三条  省编职业教育教材立项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 申请立项。单位、团体以及个人编写教材,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立项申请和选题论证报告。立项申请应包括编写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编写教材适用范围及其特点,同类教材比较分析,主要参编人员基本情况,教材篇幅、结构体系、体例、样章及其编写说明等内容。
    (二) 立项审核。由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经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审核意见分“同意立项”、“经修改后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三种。
    第十四条  省编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履行下列程序
    (一) 自“同意立项”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教材编写须在1年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所送审的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不得以未完成稿送审。
    (二) 送审的教材必须同时附有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
    (三) 所送审教材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4套。
    (四) 所送教材同已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教材在指导思想、体系结构、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不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之一者,侵犯他人版权者,不予审查。
    第十五条  送审教材的审查先由有关学科(专业)审查委员进行个人审阅。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审查委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结论,填写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委员签名,并报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报告表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 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 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的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 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3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作为试用本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作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再作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经学科(专业)审查委员审查、复审通过的教材报送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列入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山东省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对于复核和复审的教材,编写单位和编者应按要求报送修改后的教材及修改说明。复核和复审的方式分别为:
    (一) 复核,由审查委员会指定的若干名审查委员进行,其中意见不多且能逐条核对的也可委托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行,复核后需填写复核意见表。
    (二)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复审、通讯复审及会议与通讯相结合的方法,参加初审的学科(专业)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必须有一半以上参加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表。
    (三) 复审后尚需复核的,由审查委员进行或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行;复审后仍不能通过的,需第二年重新送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审定(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兼任本学科(专业)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送审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二条  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正式出版,并将正式出版的教材分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审查委员备查。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教材,经试用一轮后,由教材编写单位根据试用情况对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材按规定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教材审查的费用由送审教材的出版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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