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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适应朔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现就教育工作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认真落实教育优抚发展地位,大力推进教育奠基工程,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构建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统筹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发展各类教育事业
    2、以农村为重点,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启动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力争2008年底前全市达标并通过验收。要把改造农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与城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纳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之中。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今后三年内所有初中学校要配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配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或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基本普及信息教育。2005年秋季开学前,彻底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空编”、雇教顶岗问题,保证农村学校教师资质合格,满足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要有一定的农村学校服务期,评聘高级职务应有3——5年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新聘教师要首先满足农村学校需要。巩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入学率和毕业率,降低在校学生辍学率。
    加快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学、初中学校建设步伐,保证适龄人口按标准班容量就学。九年一贯制学校要逐步实行小学和初中分离办学。
    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困难家庭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等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予以保障。
    3、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有步骤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有计划地适度扩大高中规模。2007年,2010年全市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67%和80%.
    高中学校规模调整必须按机关规定进行。鼓励完全中学高、初中分离。今后不再举办六轨以下普通高中。招生按省、市批准的轨制、班额与招生计划执行,不得扩大收费生比例与招生范围。招生宣传广告须经教育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坚持合理规划、以点带面、优质示范、均衡发展的原则,推进高中教育现代化建设。扶持市直高中、各县(区)一中积极开展创优升级活动,2008年前全部建成市级示范高中,积极争创省级、国家级示范高中。
    4、加速发展学前教育。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办好2——3所达省示范标准的幼儿园。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制改革后闲置的校舍设施发展学前教育。各乡镇办好1——2所达省级I类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其它农村幼儿园要逐步达到市级或县级标准。朔城区要巩固提高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成果,其它县(区)力争在2007年前完成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任务。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全市办好2——3所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每县(区)建成1所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形成以县级职教中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的职业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城镇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扎实推进科教兴企和科教兴农工程。
    6、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按照整合资源、分步实施、高标准建设的原则,整合朔州师范、朔州农校、朔州技校、朔州电大分校等教育资源,筹建1所规模较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好朔州电大分校,发展成人远程教育,谋划发展普通高等教育。
    7、加快城市中小学(园)建设步伐。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新建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解决适龄人口入学难问题。今后新建居民区,必须相应新建中小学和幼儿园。

    三、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责任
    8、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困难的县(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9、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担负起领导、发展当地义务教育的责任,办好义务教育。搞好中小学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统筹管理。
    10、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要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乡镇长直接负责教育工作,村委会要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村风。
    11、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管理教育人事、经费与教育教学工作,科学评估并公布学校办学水平,指导学校实行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依法履行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档案管理等职能,支持校长自主履行职责。严把教师入口关和调动关,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聘用教师,要追究校长责任。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招聘录用和调动教师。严禁师生无序流动,严禁乱收费、乱办学(班、园)、乱招生、乱扩轨、滥订资料。
    12、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以育人为宗旨,以教学以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克服短期行为。加强班子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和纪律,特别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上足课时。抓好教研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健康教育和安全管理,增强师生身体素质,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学生对校长、教师的评价机制。
    13、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乱检查。

    四、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14、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做到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依法保证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乡村办学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全额拨付到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要求,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得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5%,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义务教育发展需要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这部分政策性投入必须按时全额拨付到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城市教育费附加和转移支付经费,并以此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禁止县级财政调控中小学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收入抵顶财政拨款。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建立教育发展基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市、县(区)要专项列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16、依法征足、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不得截留、挪用。城镇新建居民区,必须从基础投资中提取5%,用于配建、扩建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今后,凡施工单位不缴纳5%城建提留的,城建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支持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7、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补助专款项目,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区)不低于20%,县(区)用于农民技术培训的经费不低于教育经费总支出的2%。
    18、严格收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补充的原则。全市中小学实行“一费制”,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门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等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19、限期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2005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现有危房改造任务。县(区)配套经费必须全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农村危房改造专项经费。乡镇和村级要以多种方式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危房改造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校建设统筹规划,同步进行。
    20、加大扶贫助学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贫困地区教育帮扶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通过多种方式扶持贫困地区中小学。市、县(区)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与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发挥效益。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2007年前,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继续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21、推行校长聘用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查或参与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聘任并归口管理。拟聘校长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校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连聘,连聘原则上不超过三届。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制。加强对校长的行政管理与监督以及民主管理与监督。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建立校长职级制度。
    22、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支持校长专业发展,鼓励校长成为管理型、专家型、学者型人才,建立后备校长人才资源库。
    23、建立教师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扰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所有教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教育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精减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中小学教师不得停薪留职。
    24、推行校内结构工资制。中小学校要实行基础工资与校内工资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将平均发放的津贴和学校各种补贴纳入校内工资,按教职工履行的职责和工作的实绩拉开档次,教职工考核结果与工资直接挂钩,强化校内分配的激励功能。从2005年秋季起,财政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结果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教职工工资实行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25、建立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乡村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按教师本人工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山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完成教学任务、考核合格的,每满五年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调离山区后,浮动工资随之取消。
    26、建立优秀教师脱疑而出的激励机制。积极尝试校内职称动态评聘制,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实行低职称动态评聘制,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联名校、请名师,优化教师结构,壮大优秀教师队伍。

    六、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8、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落实课程改革目标、标准,优化教学过程,使每个学生得到充分发展。探索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办法。全市小学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中学尝试学分制,推行多元学业评价制。县(区)取消小学、初中通考,禁止小学和初中学校举行任何方式的入学考试或分班考试。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搞好中考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大力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师培训。
    完善教材管理制度,严格教材,教辅资料管理。
    29、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教学相长。
    县(区)和学校要重视教研机构建设, 普通高中都要设计专门的教研机构,相应新增编制,提高教研水平,发挥教研机构对教学的指导和服务作用。鼓励校际和跨区域教学交流。
    30、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开齐、开足、开好信息技术课程。市直高中、县(区)一中尽快实现校校有多媒体教室,校校实现微机联网,在三年内建成校园局域网。2007年前,城乡初中拥有符合标准、适用性强的计算机教室,城乡小学拥有卫星教学收视点,积极实施“校校通”工程。全市统一开发和建设中小学共享的教育资源库。
    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微机语音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教育等设备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乡镇初中和小学要建立中心实验室和图书馆,辐射周边学校。
    31、农村中学课程设置与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相结合。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积极开发地方课程,深化“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等项改革,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32、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中小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工作,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运用能力。

    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3、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法律地位,应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4、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教育事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35、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6、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严格把关。
    民办学校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只使用一个校名。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以育人为宗旨,坚持公益性方向,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民办学校聘用校长、教师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任职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教育、物价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审定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已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承担政府通过签订协议委托的部门义务教育责任,收费项目及标准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片招生。
    37、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民办学校、学校出资人和法人代表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有关部门清理整顿。
    38、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改变办学体制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或与民办学校合并等形式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进行改制。

    八、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39、坚持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依法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首位,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要与时俱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40、以行业新风建设带动学生成长环境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禁吃拿卡要,在行业新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学校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杜绝乱收费、乱办班、滥发资料等现象。校长和教师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行风建设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不酗酒、不赌博、不经商、不擅自办班补课、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向家长提非分要求、不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等规定,倍加珍视和自觉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形象。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复读班,禁止搞“一校两制”。
    41、建立优化校园周边环境的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要坚决取缔校园附近500米以内的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店铺;禁止互联网营业场所充许未成年人入内进行上网活动;禁止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经营性歌舞厅允许未成年人入内活动;禁止盗版图书或其实非法音像、印刷品等进入学校。工商、卫生、城建等行政部门要彻底取缔校园附近300米以内的商饮摊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整顿校园周边的饭店和商店,防止以学生为对象销售过期伪劣食品。交警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和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信号灯、班马线等,维护学生上下学人流高峰期的交通秩序。公安行政部门要从重从快打击伤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学校开展共建活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多制作、播放、刊登适合青少年儿童的优秀作品、广告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42、重视家庭和社会教育。学校要通过家访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注重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加强学校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43、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2007年前,市、县(区)都要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县(区)、乡镇要给规模较大的农村中小学划拨一定的有土地证、林权证和产权证的校田、校林、校场或其它劳动实践基地,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要免费向学生开放。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4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方向,以科学的教育发展观指导教育改革的发展实践,依法治教,认真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教育奠基工程。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教育工作牢牢抓在手上,重点解决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千方百计保证教育事业适度超前发展。
    建立和完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遵循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律,把握教育发展周期长的特点,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分步骤、按阶段确定教育工作目标,坚持不懈,稳步推进,确保完成任期内的教育工作任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加大抓落实的力度,增强落实的效果。要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水平作为衡量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把抓教育的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5、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就教育工作特别是经费、校舍、教师等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接受监督。各级人大、政协及其教育监督导部门要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就拖欠教职工工资、侵害学校和师生权益、中小学乱收费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规违纪事件,要查清真相,严肃处理。建立教育奖励制度,市、县(区)每年都要对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推动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
    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奠基工程,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广大党员干部要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朔州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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