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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松教计〔20062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的精神,上海将在“十一五”期间分阶段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要求,本区拟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含公办转制学校,下同)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06年春季开学(即2005学年第二学期)起,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

    二、实施范围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中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和蓝印户籍学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及在此类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离开原籍来沪务工人员。

    2、本人、父亲或母亲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3、父母需持有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证明,并在沪工作一年以上。

    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当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三、实施内容

    全部免除学杂费,即小学(15年级)50元,初中(69年级) 80元。

    四、经费保障

    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公用经费范围,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从420元调整到520元,初中每生每年从560元调整到720元。

    根据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免收学杂费后,区教育局直接拨款学校需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承担,乡镇(街道、园区)所属学校需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镇政府(街道、园区)承担。为此,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五、继续完善“两免一补”政策

    由于本区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已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在实行免收学杂费后,对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和书本费补助政策将继续执行。同时在保持“两免一补”帮困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帮困内容和范围作适当调整。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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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中小学生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