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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教自学字(1984)005号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为我省四化建设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确定考试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自学。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地、州、市不另设机构,由文教处(局)负责,配备1至2人,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有关事宜。

        二、主考高等学校
        凡在我省的高等院校都要逐步分别担负各种不同专业的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拟定有关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考试科目,指定自学书目,编写考试大纲,负责考试命题,评定成绩,严格把好质量关。
        暂不担任主考的高等院校要积极协助主考学校做好监考、阅卷等工作。

        三、开考专业设置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院校的办考能力,确定自学考试专业。专业的面要宽一些,适应性要强一些。先文科后其它,积极慎重地逐步增加开考专业。
    自学考试学历分为大学专科和本科两种。

        四、报考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完并掌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中所规定的一门或数门课程者,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申请报考。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专业。病残应考人员应报考适于本身工作的专业。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不准报考。
    因工作需要(户口未迁移)长期在我省工作的人也可以报考。

        五、报考手续
        1、报考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或户口薄,在职人员要有单位介绍信,待业人员要有街道办事处证明,社员要有乡政府(公社)的介绍信,现役军人要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在所在地区,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2、报考人员每次可报考一门课,也可以报考几门课。
        3、报名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教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4、报考期间,由所在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考试办法: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科累计的办法,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并经考生所在单位(组织)政治思想鉴定后,发给毕业证书。
        2、自学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与主考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二次。
        3、各开考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专业的基础课,作为统考科目,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指定有关院校命题,主考学校阅卷。其它科目按专业分别考试。统一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标准。不查分、不看卷、不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届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4、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某一课程的免试。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
        5、严肃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的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七、学历和使用待遇
        凡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他们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根据需要,他们的工作可以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可安排正式职工,也可作为招聘使用。

        八、经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需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预算,今年由省财政拨款十五万元。
    考生缴纳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高考的标准执行。

        九、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要求我省各类高等学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宣传、教育、出版、发行、图书馆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举办各种学习班、辅导站,开辟自学丛书橱窗等,为自学人员创造学习条件。有志于自学的同志应在坚持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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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