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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一)
    作者:  来源:山东教育信息网  点击率:106 发表时间:2005-2-22 15:40:58

    财会[2003]13号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计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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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