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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

      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

      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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