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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日报1月10日讯(记者 杨黎明 蒋波)10日,省政府下发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规范民校的办学、招生广告和收费,民校不能做虚假招生广告;禁止民校高收费、乱收费。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办学,但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同时为了民校的健康发展,民校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意见指出,严格禁止民校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本文标签: 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