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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2006〕6号)和《关于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认真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教普法办〔2006〕1号)要求,帮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准确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2006年8月20至21日,省教育厅在潍坊举办了全省《义务教育法》培训班。
        培训班邀请全程参与《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同志,就《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宗旨和理念,在制度、体制方面的重大突破,具体条款的内在含义与要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和释义;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综合处处长王定华同志,就新形势下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了精彩报告。培训班由教育厅副厅长黄琦主持。
        黄琦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把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工作推向新的层面,并认真贯彻实施,切实依法抓好义务教育工作。一是要做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要根据各地实际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四是要稳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五是要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六是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安全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教育部等10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同时,要关注学前教育工作,为义务教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教育法制和基础教育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育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共约200余人参加了培训。经过培训,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和准确,有助于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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