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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市内中学、市装管中心、市直招生办:

      现将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2006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

      1、具有古塔区、凌河区、凌南区、南站区正式户口的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在城区学校的、太和区户口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市内普通高中。

      2、来锦务工人员子女愿意在锦州普通高中学习的、在市内初中就读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凭暂住证等有效的法律凭证,均可报考市内普通高中, 与本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3、往届毕业生已被2005年高中阶段各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均不可报考普通高中。

      4、应届考生由学校到市直招生办集体办理报考手续;在外地借读的考生,持户口、借读学校证明、学籍复印件和综合素质表现证明等,由市直招生办审核后办理报考手续:符合第1条的往届毕业生持户口和初中毕业证书,到原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到市直招生办办理报考手续。

      5、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兼报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职业中专)。往届生不享受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名额。

      (二)2007届初中毕业生参加生物学科学业考试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

      二、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在发布成绩后的两天进行。

      2、报考普通高中填报志愿学校序号必须大写;是否服从分配一栏如不填写,视为不服从分配。一经正式办理完填报志愿手续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更改者,依招生纪律、取消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录取资格。

      3、 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分全市统一录取和指标到校录取,每名考生分别只填报一所高中和是否服从分配。

      4、普通高中择校生,每名考生只填报一所高中和是否服从分配。

      三、建立考生档案

      1、初中学业考试报名表;

      2、初中生发展性评价手册;

      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

      4、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单;

      5、初中毕业生考查成绩单;

      四、优惠政策

      1、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

      2、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

      3、残废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4、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外县(市)区招生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6、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生子女按市委《关于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生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普九”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与公正,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实现普通高中教育跨越式发展;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考虑到初中课改与高中课改的顺利衔接, 在坚持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的前提下,今年示范性高中择优扩大招收两个班。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综合素质评定与毕业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招生、择优录取与指标分配到校、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招力录取与高中录取相结合,招办监督的录取程序。

      3、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

      六、录取的程序与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必须合格,不合格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2、高中招收统招公费生由招办负责录取,各高中参与;高中招收择校生由高中录取,招办监督。招办按计划、根据学生志愿给各高中提供考生档案。

      3、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中统一招生录取的办法。

      ①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根据学生志愿,综合评定等级,学业考试和考查分数与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统一招生录取没完成人数的高中,剩余名额纳入指标到校录取。

      ③被统一录取的学生不再享有指标到校的权利。

      4、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中指标到校招生录取的办法。

      ①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依据各初中报考人数分配给各初中,作为基础指标人数。

      ②以各初中为单位。按照学生埴报志愿,依据指标到校的总人数,综合评定等级,学业考试和考查分数与等级, 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志愿录取不满时,依据服从分配录取。

      ③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成绩要超过全市总平均分10分,否则不予录取。如录取不满,从全市初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④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转入学生、往届考生,不享有指标到校录取的权利。

      5、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录取办法。

      ①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志愿,综合素质评定合格,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各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不准招收统招已录取的考生。

      ③各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纪律,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6、考生成绩并列录取办法。

      ①考生成绩并列时,依据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录取。

      ②综合评定等级并列时,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录取。

      ③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并列时,依据语文、数学总成绩录取

      ④语文、数学成绩并列时、依据语文成绩录取。

      7、 未能被各高中录取的考生档案退回招生办。

      8、 招生办录取后, 将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同时送各初中和高中,并将录取的考生档案送交各高中,由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各高中录取择校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市直招生办。所有被录取考生公示一周后,经市直招生办批准,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9、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七、关于招生录取和办理学籍的规定

      1、各高中录取择校生时,一律不许招收统招公费生计划内已被高中录取的考生。

      2、各高中一律不许招收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择校生。

      3、各高中招收外县(市、区)的考生,一律要经过市教育局批准, 当地教育局同意。否则不准招生。

      4、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根据各高中录取名单,分统招公费生、择校生两类办理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编排学号。

      5、凡违反招生规定,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办理学籍,不编排学号;不能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会考,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责任由招生学校和本人负责。

      八、组织保障

      1、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并与纪检监查部门加强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及时查处走后门、营私舞弊的案例。

      2、市直招生办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等管理工作,监督各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负责处理投诉工作。

      3、各高中要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择校生招生录取工作。

      4、要公开招生录取过程,规范招生录取程序,遵守招生录取纪律,杜绝营私舞弊、走后门的现象。

      九、其他具体事宜由市直招生办负责安排,组织实施。

      十、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锦州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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