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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要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援助计划”),通过湖北名师对口支援、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城镇教师定期支教等形式,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援助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援助计划”,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师交流制度的有效途径;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援助方式和任务
        (一)湖北名师对口支援。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批湖北名师及其所在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县(市、区)教育,由湖北名师所在学校与农村县(市、区)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每位名师要与若干名农村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师徒关系。湖北名师所在学校要定期组织本校教师到所援助县(市、区)授课、开展教学交流活动,发挥湖北名师及其所在学校优秀教师群体的示范指导和传、帮、带作用,帮助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二)特级教师巡回讲学。省教育厅每年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到农村县(市、区)巡回讲学,送教下乡。特级教师通过讲授示范课、公开课,指导学科教学和校本教研,传授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发挥专家引领作用,促进农村学校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组织本区域内的特级教师,定期开展巡回讲学活动。
        (三)城镇教师定期支教。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为一年。定期支教的教师主要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同时参与指导学科教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选派身体健康、教育教学能力较强的教师参加支教工作,其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到城镇学校挂职学习、跟岗培训。

        三、优惠政策与激励措施
        (一)参加定期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服务期间,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其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文件的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参加支教的教师,在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津贴等各种奖励及职务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服务期满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

        四、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援助计划”的总体部署和业务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援助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核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湖北名师对口支援实施情况的考核。湖北名师所在学校和受援学校分别向县(市、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对口支援的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县(市、区)教育局每年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写出专题报告。
        省教育厅负责省组织的“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团”的考核。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测评、考核等方式进行效果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省教育厅。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城镇教师定期支教工作情况的考核。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由受援单位填写《湖北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表》,如实记载支教教师的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经派出单位和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各市(州)教育局每年要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市(州)支教人员名册。
        支教期满或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安排支教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荣誉证书》。

        (三)奖惩机制。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各地实施“援助计划”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表彰。各地“援助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湖北名师、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省级骨干教师等评选项目的推荐名额及教师免费培训指标分配挂钩。同时,对重视支教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和单位,在安排教育经费补助和有关工作项目时将予以倾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支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服从支教安排,或在支教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取消其当年晋职晋级、评优表彰资格。

        (四)狠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实施“援助计划”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宣传发动,探索激励机制,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援助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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