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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文件精神,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稳定政策、公开透明、严格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考、从严治招,坚持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优化招生考试服务,确保高考安全和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现就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1、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要进一步从实施主体和流程环节上细化、实化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高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制度。
        2、公开一切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高校招生章程;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名单,军事、公安、艺术合格考生名单;全省考生分数段、录取时间安排和录取进展情况、生源不足院校招生计划、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考生名单等。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或到县(市、区)招办查询自己的电子档案运行情况和院校退档理由。
        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舆论环境。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招生考试政策信息,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避免渲染炒作,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要通过向考生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招生考试政策,力争让每一位考生了解招生考试政策规定和有关信息。各市、县招办和中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将招生考试政策宣传到校、到班、到人,要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从正确的渠道获取招生信息,提高识别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进行欺骗和诈骗的能力。各高校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本校的情况、专业特点和招生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误导考生和家长。各高校和有关单位组织宣传咨询活动,必须经市(州)招办同意,由市(州)招办统一协调,不得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认真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1、切实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省教育考试院要切实加强对高考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对命题教师的遴选要坚持能力与责任感并重,实行全程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命题和试卷印制安全和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高考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杜绝试卷运输、保管方面的事故发生。高考前,要认真组织安全保密专项检查,确保试卷所有保密室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快速加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切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巩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坚持教育、防范、执行三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各级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宣传、公安、监察、信息产业、保密、建设、交通、卫生、电力、武警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细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和局面。要严格考点考场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安装使用金属探测器、电子监控设备和手机信号屏蔽设施,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对考试进行实时监控。要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要进一步完善监考员考评管理办法,加强对监考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杜绝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恶劣现象发生。
        3、切实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教育,让每个考生了解考试规则和违规处理规定,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要坚持和完善考生《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送达制度,考生参加考试的违纪作弊记录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记录载入考生个人电子档案。

        三、稳定和完善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
        1、保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的稳定。今年我省高校招生继续坚持以下规定:坚持“不退档、不补录、不换录”;严格执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严禁录取批次线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按考生统一填报的志愿录取;军校招生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的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第一、二、三、四批招生院校继续实行“知分”填报志愿;招生录取期间,生源不足院校未完成的计划面向全体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全部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录取期间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也须使用专用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决杜绝无计划招生。高校录取期间调整计划必须在本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高校招生录取增加的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点名录取。
        3、切实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5〕10号)精神,2006年独立学院继续实行2005年招生管理办法。各举办高校必须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独立学院必须如实向考生宣传学校办学性质、招生性质和层次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做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必须经举办高校和省教育厅审查后方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生源。独立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由举办高校审核后寄发考生。
        4、严禁高校擅自招收所谓的“预科生”。近几年,有少数高校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所谓的“预科生”,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考生利益。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严禁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之外招收“预科生”。加强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高职统考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高职统考。2006年,我省暂停军事院校招收普通高等教育地方生。从2007年起,全省停止“3+2”分段制和5年一贯制高职招生以及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对口升学。
        5、加强高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管理。从2006年起,高校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学历教育,纳入全省统一招生考试管理,由高校招生部门统一招生。
        6、加强高校录取新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管理规定,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四、优化招生考试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优化考试服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切实解决好考试期间考点照明供电、医疗保险、安全保卫、考生食宿、交通以及防止噪音干扰等问题,为考生充分发挥水平和考试评卷等工作顺利进行创造环境。
        2、坚持做好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和信息服务。省招办要编印相关宣传资料,及时向社会发布;派出宣讲人员,深入到各市州宣讲招生政策,培训高中班主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宣传招生政策和填报志愿注意事项,传达有关招生信息,讲解志愿填报方法,教育和引导考生合理选择学校,慎重填报志愿。
        3、坚持做好咨询接待工作。继续坚持省、市(县)招办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方式,集中公布各级招办和高校咨询接待地点和联络方式,省招办和有条件的高校继续做好网上答疑工作,充分运用通讯、网络和现场咨询等手段,认真、热情地做好咨询接待工作。

        五、开展重点整治,严肃招生纪律,净化招生环境
        1、严禁招生乱收费。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各高校必须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上,必须注明各专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高收费乱收费。
        2、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归口管理,除招生职能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无计划招生,严禁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之外招生,严禁未经省招办批准录取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3、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诈骗行为。各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招生诈骗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力度。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录取通知书进行诈骗。对查证属实的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4、坚决禁止高考移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省统一要求组织考生报名,加强审核和管理,凡是户口、学籍不在我省的考生,一律不得在我省报考。
        5、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六不准”的要求: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凡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进行违规招生的学校,超计划的,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中等额扣减;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停止其下年度招生,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独立学院发生违规招生问题,除追究独立学院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举办高校负责人的责任。
        6、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和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招生考试工作的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的招生考试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考试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经费、人员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技术培训、政策培训和纪律教育。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密切同当地公安、保密、交通、卫生、电力、通讯、监察、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优化招生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湖北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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