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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中考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在学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内分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种形式的招生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计划生招生比例,规范择校生招生比例
        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
        择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有关高中计划管理及招生办法将另文规定。

        二、严格执行省定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武汉市提出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执行标准。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学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本通知所指的省、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名单附后。今后,新批准的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学校,须经省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学费标准。

        三、切实落实对贫困生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有关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达到计划生和择校生分数线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四、严格实行高中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州、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高中的招生计划(包括总数和分类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在当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公示内容联署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所有高中必须在学校固定位置常年公示本校各招生计划的比例、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监督。
        招生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费用的,均视作乱收费行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五、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各类计划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阳光招生、阳光收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搭车乱收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招生收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是违规收费,必须督促相关学校全额退还给学生;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明确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中考开始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内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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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高中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