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高校内的上网场所在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及双休日8时至23时期间为师生提供上网服务,除此之外不得为学生提供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上网服务。校内上网场所在规定的课余时间提供上网服务可收取一定的费用,由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部门统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