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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教育工作。根据河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冀政办函[2004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如下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1、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设在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由专人负责受理教育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公电话:3355053

        2、局办公室将教育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局政务公开栏”公示,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由局办公室公布传真号、置办电子交换器等设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与师范教育处人员组成)要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要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行政许可决定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1、受理(办理)人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要当场做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教育局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先经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的,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6、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规范的行政许可证件或相关手续。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1、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2、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3、要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4、要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认真复核,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1、实行主动听证和申请听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教育局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教育局要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教育局要组织听证。

    2、主动听证要向社会公告。申请听证应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3、听证程序要完备。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教育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1、严格审核审查材料,认真组织检查、定期检验,被许可人定期将书面材料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行政许可“窗口”处室。

    2、严格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被许可人要接受教育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3、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对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规范检查的程序。认真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有2人以上(含2人)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必须签字及时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检查中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撤销权、注销权。

    5、投诉举报电话,教育局纪检监察室:5026554,电子邮箱地址:bdsjyjbgs@163.com发展规划处:5062588,高等教育与师范教育处:5032543。欢迎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要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窗口”处(室)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教育局实施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错误,依法处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

    2、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3、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和定期检查;

    4、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文程序逐级审批。

    七、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1、教育局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收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追究责任。

    2、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等手段申请行政许可,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追究责任。

    3、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教育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制度

    1、资格考试依法应当由国家统一举行的,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则不得与其相抵触。

    2、考试由市教育局或者授权单位依法组织。

    3、考试要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机会平等。

    4、市教育局或者授权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5、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的公民有权查阅。

    6、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给予公民特定资格时,还要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7、对考核事项事前公布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教育教学业绩、管理水平等内容,以及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8、在考核过程中,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9、对考核结果要予以公布,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

    10、法律、行政法规对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1、市教育局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而不能将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进行委托。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委托。

    3、市教育局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5、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行委托。

    6、与受委托行政机关书面签订委托合同。

    7、市教育局要将本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进行公告。

    8、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保定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十、本制度于200471日实行。

     

     

     

     

    20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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