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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辽阳市长城计算机网络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宪法,教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由陈岩出资自愿举办,属于公益性事业,非以赢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主办者、董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市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学校名称:辽阳市长城计算机网络教育学校。
        第五条:学校地址:辽阳市市教委西侧博大药店后楼。
        第六条:办学范围:计算机培训、远程网络教学。(不许开设网吧等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学校服务期限:10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基础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 200人以上,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3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出资来源:个人出资: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取得合法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社会资助,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董事会决定必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及会计制度等,按物价局的规定对受教育者收费。
        第十七条:学校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登记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董事,并报市教育局备。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的临时会议。
        董事会在讨论本章程董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由法定代表人由陈岩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  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  学校因不能清偿创业期债务的;
        (三)  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学校的自行终止,由董事会议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核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市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      由学校董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二)      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      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2005年11月3日,经全体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阳市长城计算机网络教育学校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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