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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园长。
    第二条  有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1:6—1:7、寄宿制为1:4—1:5。
    应配备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教师,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保育员。
    第三条 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五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教具、玩具和户外体育设施,并应有教育意义,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七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第八条  农村地区举办幼儿园,在确保安全、卫生、够用的前提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对办学硬件要求及运转资金可适当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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