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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依法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就进一步改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学位授权审核原则,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实力,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基本条件
        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按规定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专业:
        1、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能教书育人的专业教师队伍,其中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2、能开出所设置的全部本科专业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3、能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实习课程,实验条件、教学条件较好;
        4、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5、教学、科研方面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三、审核程序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申请、评议和审批三个阶段。
        (一)申请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须经本校(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报告;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见附件二);
        (3)《    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见附件三);
        (4)《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见附件四);
        (5)教学科研方面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本校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7)关于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报告(草拟稿)(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后正式上报)。
        2、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本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报告;
        (2)《     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见附件四)。
        (二)成立审核工作领导组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学士学位授权审核领导组,组长:王李金;副组长:郑湘晋、李换珍;成员:李威、师东海及符合受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的高等学校教务处处长。审核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负责评议工作。
        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其专业的评审,由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聘请已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副高级以上职称)7—11人组成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2、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
        (1)已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五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受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议组成员由5—7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最少须有一名是所评审专业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由外聘专家任组长。专家评议组名单(见附件五)报省学位办同意后,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在评审期间,省学位办将派出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
        接受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敷衍了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校,我办将解除委托,对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今后将不聘请其参加评审、评估工作。
        (2)已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不满五年的高等学校由省学位办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
        3、独立学院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培养条件合格评估
        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独立校区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学位办[2003]5号)精神,对独立学院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培养条件进行合格评估,由省学位办会同主管高校组织进行。
        (三)评审、评估
        专家评议组根据评审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单位或专业的评审意见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获2/3票以上(含2/3票)同意,方为通过。评审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程序
        (1)听取申请单位总体情况汇报;
        (2)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以及基本教学文件、规章制度、课程总表等);
        (3)考察教学、实验、设备、图书和后勤保障等条件情况;
        (4)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专家评议组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在评议基础上投票表决;
        (6)向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和学士学位培养条件评审程序
        (1)听取申请专业情况汇报;
        (2)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以及基本教学文件、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试题库、教案、课程表、试卷等);
        (3)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以及毕业论文、毕业生设计等情况;
        (4)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随机听课;
        (6)专家评议组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在评议基础上投票表决;
        (7)向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申请学士学位培养条件合格评估专业的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四)审批
        专家评议组的评议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审批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时间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进行:
        1、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高等学校以及申请学士学位培养条件合格评估的独立学院和二级学院应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附件一),报省学位办、省教育厅高教处;
        2、省学位办根据学校申报情况,于3月底前安排具体评审工作;
        3、5月中旬前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
        4、省学位委员会于5月底前公布审核结果。
        五、实现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与本科专业合格评估的有机结合。
    从今年开始,要把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本科专业合格评估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省学位办和厅高教处密切配合,实现两项工作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评价标准,一次完成,评审评估结果既是学士学位授权的依据,也是本科专业评估的依据。

    附件:
    一、_________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
    二、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三、      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四、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五、受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专家评议组组成人员备案表
    六、山西省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七、山西省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八、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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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