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教委《关于重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区教委于
会上,职成教科通报了
1. 凡是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必须立即退出公办中小学场地、清退有关费用,另择场地办学。
2. 凡是今年4月底以前仍然未解决办学场地的单位,一律不予“年检合格”(作为“待年检”处理);到今年年底仍未解决办学场地的单位,将“注销”其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
3. 严禁把公办中小学的“集体补课行为”转移到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不得让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为其招生或组织生源。
4.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开展中小学课程辅导,只能使用现行教材以外的资料或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自编的讲义、资料等。
5.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只能面向社会招生和招聘教师,其开展的办学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6.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应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法规规范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办学活动。
7.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必须根据办学场地的规模来开展培训,并按照规定制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制度,制定安全工作的预案,切实保障办学活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