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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 元 市 教 育 局
      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的通知》(川教[2006]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广元市城区和县镇学校的作息时间,上午行课时间不得早于8:30,下午离校时间不得晚于17:00;有条件的可实行“朝九晚五”制。农村学校作息时间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地、各校必须于2月底前完成作息时间的调整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课程。未经批准使用的地方课程一律不得纳入教学计划。
       三、严禁中小学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按广教函[2006]18号文件执行)。
       四、一至九年级一律不准在节假日补课,更不准教师收费补课。除住校生外,一律不得安排上早晚自习。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七、八年级不得超过1.5小时,九年级不得超过2小时。
       五、县区、学校组织参加省教育厅审批的竞赛活动,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各类考试,县区教育局必须在事前报市教育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省教育厅“素质教育八条规定”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其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学校要将“八条规定”和具体执行办法以及市、县(区)、学校的举报电话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教育纪检监察和督导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纪检组3261524,督导室3266247,基教科3266204。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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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