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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教中[2006]8

    2006年青浦区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学、中专、职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14号)。为建立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并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深化初中升学和毕业考试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继续保持本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安全、高效、优质运行,现就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我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特别是初中教育的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有利于构建以学业考试为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区招办和学校的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实行规定内容的“网上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中招工作的服务功能,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二、计划的编制、管理与执行

    2006年我区初中毕业生总数约4300人,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普职比为64左右。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兼顾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的目标,兼顾各类学校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充分考虑本区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的愿望。

        1、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调整下达后,在市教育考试院和区教育局的指导和管理下,由区招办落实。

        2、区招办应在填报志愿前向考生及社会公布在本区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及招生录取的原则、办法、程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区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仅指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外区县学校)在本区的招生数,不含本区高中阶段学校在外区县的招生数。

        4、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凡已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的调整和转移,必须按市教委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5、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规定,在完成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后的基础上,按市教委批准的“择校生”计划数执行。

    6、普通高中班级学额按每班42人投档。

    三、招生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9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与本市常住户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4、初中阶段已在本区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本区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报考。

    (二)本市常住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三)初中毕业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区中招办组织实施,报名截止日为200631日。

    本市常住户籍在本区学校就读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区中招办委托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后集中办理报名手续。为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区中招办须加强对学校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并落实学校责任人。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本市跨区县就读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由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实施,报名时间为2006225日(周六)、26日(周日)两天。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由区中招办受理验证。区中招办要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同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

    (五)符合回沪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初中毕业生回本区参加升学个别报名,由区中招办受理。区中招办须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为5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两天。

    (六)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由市考试院中招办另行公布),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志愿填报工作

    (一)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

    (二)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学校的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学校,一经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要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慎重填报,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不能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我区的青浦高级中学和朱家角中学的择校生,在该校普通录取投档线下浮40分的范围内按考生的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并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同时要充分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

    五、考试工作

    (一)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命题和组织实施。区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工作,语文学科学业考试实行全市网上统一阅卷,其他学科学业考试阅卷工作由区招办组织实施。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

    (二)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的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英语听力口语(人机对话)的考核成绩按“ABCD”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英语听力口语成绩须达B等及以上。

    报考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须达“及格”及以上。英语听力口语成绩须达B等及以上。

    报考市、区各类学校的“推优生”,其英语听力口语成绩须达B等及以上(含中职校)。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和“零志愿”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除“推优生”和“零志愿”以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其他考生和报考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须达及格及以上。(身体残疾和经批准体育免修者除外。)

    报考本区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含公立转制学校、综合高中)的考生英语听力口语成绩须达C等及以上。

    3、理化(理科)实验技能考试的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

    42006年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的学业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5、在本区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学校要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4]19号文件精神,2006年返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考试不另行单独命题,统一使用上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相同科目试卷。

    (四)2006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月—5

    体育(体育与健身)

    理化(理科)实验技能

    520日(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往届毕业生)

    617日(周六)

    上午8301010

    下午200340

    语文

    物理、化学

    618日(周日)

    上午8301015

    下午200340

    下午400510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891516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六、考务工作

    (一)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中招办要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阅卷工作,除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外,其他学科的考试阅卷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由区招办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的精神,评卷人员须遵守《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切实使阅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区招办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除语文学科)。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就读初中学校到区中招办(个别报名者可直接到区招办)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七、招生录取工作

    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挡录取批次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免试推荐入学的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2)朱家角中学和青浦第一中学招收本区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3)提前录取学校(含全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跨区县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学校、中职校艺术类专业学校);(4)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进行自主招生(其录取对象及招生办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5)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6)征求调剂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推优生”本人可根据本区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初三第一学期末摸底考试成绩(需达全区前10%以内)、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填写《2006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

    “推优生”就读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教育局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并附:(1)“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2)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市级“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的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作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

    2)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良,且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英语听力口语成绩须达到B等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3、区 “推优生”工作

    1)我区朱家角中学和青浦第一中学招收“推优生”的工作,在本区范围内进行,“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

    2)朱家角中学和青浦第一中学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后进行,统一学业考试成绩须分别达到全区的前28%和前32%

    3)报名条件为:符合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三第一学期末考试成绩须分别达全区前20%和前27%之内,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体育与健身)须达及格及以上,英语听力口语须达B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良好及以上。

    4)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区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附件一)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英语听力口语成绩达B等及以上,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将在规定时间退回市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四)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

    2、工作职责

    1)学校向区县教育局提出自主招生申请,并制订工作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后公布。

    2)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并根据学校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填报志愿(零志愿或一志愿)。统考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

    3)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名单完成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

    4)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旦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向考生、家长和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来访、咨询等问题。

    5)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6)本区高中今年不安排自主招生计划。

    (五)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1、招生计划和对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级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对象须符合本《意见》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2、招生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招生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要求自主确定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包括考生报考条件、学校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等),经市中招办审核后,报市教委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处备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招生计划下达至有关区县中招办实施。

    3、填报志愿

    考虑到自主招生学校录取在前,统一录取阶段在后,因此凡申请报考自主招生的国家级中职校的考生,除按规定时间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外,还须将报考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考生招生报名志愿表》中的“提前录取志愿栏”或“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里并递交相关材料。

    4、录取工作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自主录取。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市中招办审核后统一办理录取手续。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进行文化课程测试。

    5、工作职责

    自主招生工作是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有序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经确定公示后,学校要向社会、考生和家长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招生纪律,学校的主管单位要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取消下一年度自主招生资格。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

    1、考生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和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全区 “择校生”计划总数不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7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6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跨区县招收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县中招办不能投档,招生学校也不能录取。

    (七)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中第6项回沪知青子女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可累计一项计入总分,其他项目不可累加。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一经发布,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区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录取总分同分,按下列顺序优先录取:①志愿在前②未录取的推优生③当年校三好学生④市统一学业考试总分高者⑤市统一学业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高者;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物理单科考分。如果仍相同,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九、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要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管理人员。要按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积极采取考生网上报名、电子档案采集、网上阅卷和录取的现代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十分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四)严格执行市中招数据统计口径和标准,区中招办要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区中招办上报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2006年的中招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12006年青浦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OO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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