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们网!                                                   鼎誉推广助手 长沙网站制作 长沙营销型网站建设 长沙成交型网站建设 更多友情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通告如下,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遵守。
    一、考生有以下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以下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适用于研究生、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告
                          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二○○六年元月五日
    ......
    本文标签: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