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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教政[2004]6号)

    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的具体实践,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
    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旨在通过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评估和考核,建立一批在依法治校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示范学校,从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自觉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标准,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以下八个方面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
      (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校长、学校党组织、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四)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师权益受到保护。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六)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校领导依法办学。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八)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三、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治校示范校分别由县(市、区)、地(州、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申请,择优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更高等级的示范校。
      (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采取分级评估考核、逐级推荐的方式。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均可在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分别向县(区)、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申报。
      (三)具体申报、评估、推荐程序:在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申报年度内,学校按照要求自评后,填写《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按照管理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于4月1日前向县(区)或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评估考核后,于5月1日前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确定本级示范校名单;各地(州、市)于6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推荐2-4所学校。
        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要求自评后,于6月1日前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各院校申报的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评估考核,确定省级示范校名单,并遴选出一批学校作为向教育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经教育部评估考核,对其中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学校命名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并向社会公示。
       省、地(州、市)、县(区)三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经评估认定后,分别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并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四)依法治校示范校每年申报评选一次,并暂定每2年复查一次。经过复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复查合格证书;对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工作懈怠导致复查不达标的学校,由相应的命名机关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五)按照教育部部署,从今年起,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将作为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和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注重“创建”的过程和实效,以点带面,以评促建,力争通过这一活动使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地在创建活动中有何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对示范校评估指标体系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反映,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评估考核办法,推进依法治教总体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附件:
       1. 《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
       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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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