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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0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
    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云教人〔2004〕8号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见附件一)精神,为拓宽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教师来源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面向2004年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机构发布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相关信息,应届毕业生向本校咨询信息。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有关学校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尽快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信息,公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开展咨询服务。各有关学校可通过会议传达、张贴通知、班会宣传、校园广播等方式,向应届毕业生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三、举办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及考前培训
        1、考试。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社会人员到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考试,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报名或由个人到学校所在属地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5日至15日。报名结束后,各县(区)应在10日内把报名资料中的报考数据和报考卡(A)上报地、州、市招考办。地、州、市招考办必须在4月25日前沿用原报考软件,将报考数据和报考卡(A)上报省招考办编排考场、统计试卷印数和制作准考证。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报考登记表A、B(见附件二)的有关内容由报考人准确填写。报考人须交一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近照2张。考试结束后于5月底在各报名点领取考试成绩通知单。本次考试考点设在地、州、市政府所在地。
        今年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见下表:

     5月16日(星期日)
     上午(8:30—11:00) 下午(14:00—16:30)
    G 高校教师 01 高等教育学 02 高等教育心理学
    Z 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 01 教育学 02 中等教育心理学
    X 小学教师 01 教育学 02 小学教育心理学
    Y 幼儿园教师 01 幼儿教育学 02 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
        说明: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合为一卷考试。
        2、考前培训。申请人可以自学形式认真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也可自愿参加考前培训。为了确保培训的严肃性和培训质量,申请人员考前培训统一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进行。申请人员可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批的定点培训院校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未经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前培训,出现培训质量问题与相关纠纷,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概不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培训报名时间4月5日至4月16日,具体培训时间视报名人员情况统筹安排。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学府路8号教育培训大厦二楼(省教育厅左裙楼);联系人:陈静老师、董静老师;联系电话:5124117。
        3、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丛书《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学考试大纲》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学习手册》。其中,幼儿教师培训教材使用教育部规划教材《幼儿教育学基础》、《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保育教程》。如欲购买培训教材,请与云南师范大学教育书行联系。联系地址:昆明市学府路8号云南师大教育书行;联系人:李英;联系电话:5172001、5103219。
        四、受理申请
        申请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6月1日至15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1、报名地点。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局报名;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学校组织报名,收齐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其中应届毕业生可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或本人自行向学校所属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社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三);(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6)对非师范专业社会人员、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要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明;(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8)申请者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近照3张。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在领到毕业证并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后方能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
        七、认定收费
        考试认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220号,见附件四)规定执行。
        八、信息统计上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10月20日前,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将2004年取得教师认定资格的人员信息和书面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今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真学习并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面向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云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校对:吴昌银          2004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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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