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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评测要求的相关材料。

      2.“评测办”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基本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请评测单位。 经评测通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测办”。“评测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后的监督管理

      1.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监督:

      (1)每年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2)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的资格,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软件检测费、证书费用等,由申请评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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