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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教委发(1997)89号     

    为了促进本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研究教育理论,探索教育规律,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理顺教育科研体制,加强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和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规划
        1.教育科学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立项,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深入研究我国和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重视基础研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加强对教育科学领域中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建设,促进教育科研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努力建设面向21世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2.由省教委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经济建设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制定教育科研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原则上,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每五年规划一次,并按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学科类别分别发布项目指南;如有新的重要项目,可临时增补。
        3.制订规划时要从本省、本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听取各学科专家的意见,突出战略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发挥综合优势,注重提高效益。
        4.教育科学研究的范畴包括:教育思想研究,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教育史研究,教育评价研究,教育教学改革规律研究,教育结构改革研究,教育管理研究,教育基本建设研究,学校德育工作研究,比较教育研究,素质教育研究等。基础教育学科的教育科研应强调其实效性,研究范围需侧重在教学研究领域。

        二、项目申报
        1.申报教育科研项目的基本原则是,所选的项目应对教育改革与教育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或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项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研究内容及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及步骤切实可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都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对相关学科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各种条件。
        2.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教育系统内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对于职称达不到条件的申报人,须由两名以上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或由地区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申报人应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即第一负责人),并在该项日研究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3.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只能申报同类项目的一项。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完成以往所负责研究项目的研究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4.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申报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5.由省教委科研管理处分别会同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有关处(室、所),按学科类别受理申报的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并定期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后行文公布。
        6.申请省级项目,必须由申报人填写《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论证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或省教委有关处室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在单位领导一经审核同意,即承诺信誉担保。

        三、项目评审
        1.由省教委组织成立教育科研项目学科评审委员会,按照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学科类别,对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评审。各学科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委员由省教委主管主任担任。
        2.评审主要采用小型会议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法进行。学科评审委员会与会人员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3.在评议基础上,学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评委的半数以上者为通过。由学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填写评审意见。
        4.根据学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省教委研究确定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由省教委科研管理处列入教育科研计划,定额下达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

        四、项目管理
        1.对省教委确定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1)省级教育科研重点项目,按学科类别由省教委科研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所)共同进行管理。
        (2)省级教育科研一般项目,由省教委有关处(室所)管理,或由省教委有关处(室所)委托地区(或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向省教委科研管理处备案。
        2.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单位为主。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的所在单位,应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该项目以积极支持。对承担科研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将参加研究工作的时间、工作表现和成果,作为考核内容。项目参加者不得以从事教育科研为由,脱离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或到龄不退。
        (2)省级教育科研重点项目,每年由省教委进行一次中期检查。此外,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科研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教委科研管理处。报告应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并附有所在单位的意见和该年度阶段性的成果。
    省级教育科研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订立制度、由省教委有关处(室所),或由省教委有关处(室所)委托地区(或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省教委科研管理处备案。
        (3)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有无阶段性成果和重大调整,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通过检查,在可能范围内,给研究工作以支持和帮助。同时,对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经费使用与资助不当等情况者,可以报请省教委批准,停止资助。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经费等行为,除取消项目,追回经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项目进行中,因故对研究方案或参加研究的人员作出重大调整、改变或中止研究者,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须书面申明理由,报省教委科研管理处批准。
        (5)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提出总结报告,提交项目档案复本、研究成果、成果的鉴定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具体包括:
        a.项目的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及论证报告;
        b.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
        c.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小结;
        d.项目研究的阶段成果、最终成果、查新证明书及《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    书》;
        e.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f.其他材料,如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记录、有关往来文书、成果推广意见等。

        五、科研经费
        1.经审批确立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教委提供部分经费资助。省教委将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省级一般项目只进行评审立项,不提供经费资助。
        承担国家级或其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均为省级重点项目,其研究经费由委托研究的部门提供,省教委不再重复提供。
        2.研究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尽量利用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条件,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上机和小型会议费等,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和发放工资、辅助工资、奖金等。
        3.省级重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批准资助的金额,调整经费开支计划,造出预算表,上报省教委科研管理处,逾期作自动放弃论。
        4.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高校为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原则,决定经费的使用。
        5.项目进行过程中,代管单位要进行年终决算,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在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的前提下项目结束时,结余的经费可留给代管单位用于教育科学研究。

        六、项目鉴定
        1.研究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应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向省教委科研管理处提交研究成果报告,由科研管理处组织并委托省教委有关处(室所)或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2.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处室所)负责提名,由省教委审核确定。鉴定的内容不仅包括研究报告,还应包括项目研究计划和反映研究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
        3.鉴定结果应报送省教委审核,批准后公布。

        七、成果推广与评奖
        1.对促进教育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及制定教育政策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组织宣传推广,使其尽快发挥出社会效益。
        2.对于能够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研究成果,应由省教委下达文件,向全省或某一地区内的教育系统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学校教学的指导作用。
        3.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由省教委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促进本省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的步伐。
        4.鼓励和支持省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有关报刊上发表。但在发表时,要注明“本文(报告)系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或项目)研究成果”。
        5.甘肃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奖级为厅局级(具体办法另定)。

        八、按照《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由省教委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职能处室会同科研管理处,根据不同学科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九、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甘肃省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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