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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教电字(1993)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地面卫星接收站的管理,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小功率教育电视台频道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电视台(站)的管理体制和设置

        第二条 按照“小功率,多布点”和“谁建站,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教育电视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根据我省各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和人口分布情况的差异,省城和地县所在地属川区或居住人口较多的地区,建大功率教育电视台,非川区地县或居住人口少的地区建小功率教育电视台(50瓦及其以下)。
        第四条 县属区、乡(镇)凡收视不到教育电视台的节目的,有条件者可建教育电视收转台或地面卫星接收站。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重点中小学根据教育所需可建地面卫星接收站。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边远乡、村可建教育电视放像点。

    第三章 教育电视台(站)的性质和任务

        第七条 教育电视台(站)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教育事业单位,其设施、设备均属教学设施和设备。中心任务是立足学校,三教统筹,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并面向社会,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科教兴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教育电视台的任务
        1、转播或编辑播出中国教育电视台和省教育电视台的教育节目。
        2、编辑、收集、制作适合当地教育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教育节目。开设自办栏目,播出体现地方教育特色的教育节目,并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开展广告业务。
        3、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教育电视收转台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节目。
        4、建立通讯员站,为本地和上级教育电视台提供教育新闻节目。

        第九条 教育电视收转台的任务
        1、结合当地需要,选播或收录编排播出中国教育电视台、省、地(州、市)、县教育电视台的教育节目。
        2、协助教育电视台对所属的地面接收站、放像点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教育节目。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站的任务
        1、组织师生和服务对象收看中国教育电视台、省地县教育电视台的教育节目。
        2、按需收录、复制各级教育电视台的教育节目、为所服务区内各放像点提供节目源。

    第四章 建立教育电视台(站)应具备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解决好教育电视频道。建小功率(含50W)教育电视台,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台频道申请,与县广播电视部门通过实地测试或电磁兼容计算提出频道意见,报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会同广播、教育部门协商确定。建大功率教育电视台需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小功率教育电视台原则上选用米波,米波频道确有困难且经济条件好的地县可选用分米波。

        第十二条 建台所需的投资和事业经费来源。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利用卫星电视开展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地方建教育台的投资和事业经费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也可经地方政府批准,向受益部门集资。

        第十三条 建台必需的设备和供电条件。各级台(站)必须要有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有条件的可备备份设备和摄、录、编等系统设备及专用通讯设备。台站必须达到电、路、水三通。

        第十四条 建台的场地和工作用房。建台场地必须选择覆盖地中心制高点上;工作用房必须在70?8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可建一定面积的演播厅。

        第十五条 教育电视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级教育电视台必须设置台长、主编、机务、维修、摄录编、资料管理、业务管理等岗位。其管理、业务人员不仅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也要熟悉教育规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教育电视台的批准、建台程序。要求建立教育电视台的地、县,首先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好频道问题;第二步,筹集资金,建设工作用房和铁塔,购置必备设备;第三步,向省教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纳入全省建台计划,购置发射设备,安装调试试播,最后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发给台照后正式投入使用,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宣传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育电视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教育电视台依托地、县电教馆(中心)建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在人员编制上增加5?8人,以维持正常的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电视台的级别,由当地政府决定,负责人按国家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台长、主编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教育电视台业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参照教师或工程系列评聘。在野外、高山、高频辐射、高温、高寒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教育电视台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电视台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岗位工作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播出机房要有安全保卫措施,有条件的可与公安部门联系设立内保,机房内不得设置话筒和摄像机,不得作现场直播。

        第二十二条 教育电视台根据不同的收看对象,组织编排节目,设立适合当地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科教兴农及社会教育的栏目,合理安排播出时间。并编印地方电视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收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播放恐怖凶杀、色情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播出自办节目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教育电视台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每半年向省电教部门汇报一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评估所辖区内教育电视台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先进,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电视台在保证办好各级各类教育节目的前提下,可开办培训,电视广告等业务适当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电视台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台(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区别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停播处理;对酿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还要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电视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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