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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教委发(1994)31号   

    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考试工作的管理,变单纯的考试竞争为全面的办学水平的竞争。通过考试,给学校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第二条 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无权组织学校参加考试。学校有权拒绝和抵制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省上组织的初、高中会考和地、县组织的初中招生考试外,地(州、市)、县(市、区)、乡均不得组织其他形式的统考、测评等。

        第四条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初中毕业会考由省教委统一组织,地(州、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其事。除省上规定的会考科目外,地(州、市)、县(市、区)不得增加考试科目和对其他年级进行统考,也不得搞模拟考试。严禁考试中的搭车现象。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只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凡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严格禁止学校跨地区订购试卷。凡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均不得向学生收取考试费。

        第六条 对国家或省上确定的科研项目、课题实验,如需通过统一考试了解实验结果,要按考试管理程序,由主考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实验项目的考试只能在实验校、实验区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考试。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的研究和指导。对考试反映出的教学中的问题,通过课题研究,加强对教学的宏观指导。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要求,研究制定科学的质量评估、水平考试标准,促进学校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由省教委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普教处负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考试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分管领导亲自抓、教育科(股)具体抓,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第九条 要严格禁止以教学评价为借口、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统考、模拟考。对违犯以上条款的各种考试,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教委普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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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