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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就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未参加我省200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转学手续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的人员,在我省报考不受报本科批次的限制。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毕业且毕业时本人户籍在我省,现在省外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人员,今年年底前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在我省报考不受报本科批次的限制。

      三、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到2006年或者 2007年高中毕业时,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且本人户籍在我省满两年的人员,在我省报考不受报本科批次的限制。

      四、在《规定》颁布之前仅本人户籍在我省,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但不符合《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二○○五年九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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