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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设区市教育局、中招委,各有关招生学校: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是我省“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几年来,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招生规模逐年扩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进一步提高。但是仍有少数学校盲目竞争生源,置政策规定于不顾,搞暗箱操作,甚至搞生源买卖,中招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2005年我们将以“安全、诚信、阳光”为指导思想,着力推进“阳光招生”工程,把中招工作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抓,全力以赴地治理各类中等学校的招生秩序,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招生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为了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促进普、职两类教育协调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请设区市将此文件转发至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委和各有关学校。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管理,着力整治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中招领导工作的有效机制,在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等方面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正确引导本地区高中阶段普、职两类教育朝着协调、有序的轨道发展。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比例严重失调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级中招部门要按照“安全、诚信、阳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在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同时,要着力整顿并规范中招秩序。各级中招部门和招生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招生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严肃查处所辖地区或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处不力,顶着不办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各级中招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普通高中与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中等教育的合理结构确定指导性招生计划。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政策和办法,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各设区市要把考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项工作集中归口到一个部门组织实施,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设区市中招部门要强化管理的规范性,统一印发在本地区招生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学校名单以及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资讯。

    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为各类招生学校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各地对所有有资格招生的学校,不论公办民办、本地外地,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市、县要支持省属高、中等职业院校在当地进行正常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设区市之间要相互支持并维护市属高、中等职业院校跨市招生的正常工作和招生秩序。凡公开或私下制定排它性措施,搞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三、各地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条例,明确招生部门、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的职责要求,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箱。实行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招生部门监督与学校监督相结合、教师监督与学生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介入中招工作,招生期间要不定期地到招生学校和生源所在的初级中学进行抽查,对群众举报信件和电话,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要重视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散布虚假招生信息,学校的招生宣传必须真实诚信,不准损人利己。凡参加省中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录取的高、中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的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须报经省中招办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宣传。各级中招部门要客观、准确地向考生提供各类招生学校信息,正确指导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

    五、招生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特别是以金钱、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初级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要积极配合中招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管,各级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规范财务管理。

    各初级中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初三学生参加升学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初中校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高一级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单和住址,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要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考生个人填报志愿的权利。对限制考生报考,限制考生选报志愿、包办考生志愿和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以及以推荐生源为名向招生学校暗示或公开索取“推荐费”的学校领导、教职工要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格执行高中转录生与成人中专招生的资格审查规定,招生学校必须把好高、初中学籍资格初审关,招生部门必须认真验印,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高中转录生与成人中专招生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七、严格执行“三限” (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认真搞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475号)精神,将择校人数、择校分数、择校生收费标准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2005年开始,高中实验班停止招生。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县(区)招生。各级中招办在组织报名工作中,应要求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以直升为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他校的做法,严禁以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发布招生广告,许诺学生可以提前录取等。对上述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处理。

    九、在加强并严格对民办职业院校进入全省中招工作的资格审批与管理的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积极扶持民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高、中等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招生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高、中等职业院校,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止招生。

    十、严格收费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招生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严格实行招生收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治理买卖生源;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将招生工作的正常开支转嫁到考生身上,一经发现违规乱收费,坚决按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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