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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学校:
      为了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2006年我省继续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同时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申报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把申请人的思想品德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坚持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并重,认真审查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
      已在学校任职且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有歧视学生、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品行不良,在招生中收取招生中介费、扣压学生录取通知书、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擅自开办复读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等行为的,不得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三)学历条件
      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学历:
      1、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上款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仍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外院校学历等同于国内何种层次学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学历证书原件报送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学籍管理部门确定。
      2005年经省教育厅评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21所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条件的院校(名单见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5]37号文件)毕业生具备申报相应层次教师资格。2005年前已从事幼教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生,2006年以后经省教育厅重新评估认定具备举办师范类专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具备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2005年前已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教育专业毕业生,2006年以后经省教育厅重新评估认定具备举办艺术、体育师范类专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具备申报小学教师资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专升本”应届毕业生申报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认定,按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下申报者免予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并取得相应层次单科合格证书者;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共同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应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可免于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2、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高等学校组织评定获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报教师资格者,只需具备(一)、(二)、(三)项和(四)项中第3条所规定的条件。
      (五)下列人员暂不受理认定教师资格: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4、社会上要求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非拟聘教师职务的人员要求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人员)。
      三、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地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申报程序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提供;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2006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其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负责提供),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向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户籍不在当地而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者,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单位所在地者,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报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填写;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填写;2006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填写);
      3、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近期小两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并加盖公章)。
      五、认定程序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一)向社会公布申报和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并验收有关证件及材料。2006年应届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由所在学校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本校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者在期限之内完备。
      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审查材料,确定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受理本校教师资格的申报,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
      (四)组织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体检,以及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报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确认申报者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和《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执行。
      对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体检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其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
      (五)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并考试。2006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统一参加省教育厅4月份安排的考试,考试由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对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报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报相应教师资格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对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其所在学校组织。
      (七)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报者申请终止(在所有申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报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报者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统一认定。
      (八)组织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者,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并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由高等学校报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一致,编号的格式和要求,除年度代码改用当年度代码之外,其他代码仍按以往规定编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后生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报名:3月上旬-4月上旬;
      (二)受理申请与资格审查:4月中旬-4月下旬;
      (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4月下旬;
      (四)体检与普通话测试:5月上旬-5月中旬;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下旬-6月下旬;
      (六)认定与发证:7月上旬-8月上旬;
      (七)总结建立信息:8月中旬-9月中旬。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对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一环节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认定工作结束后请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师范处。认定教师名单由省教育厅统一在《江西教育网》上公布。
      七、其他问题
      (一)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均按《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赣教人字[200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85号)的规定执行。
      (三)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征订。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务必于2006年6月15日前上报所需教师资格证书数量,并将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及上缴省里的认定费一并汇入以下账户,凭汇款单据领取证书。
      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
      开户行:南昌交行营业部;
      账号:60100149018143。
      备注栏内注明执收单位:江西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单位代码:4272900003,以及款项用途。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要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要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要强化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91-8696613(省教育厅师范处)、
      0791-8696837、8627978(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信箱:shifc@jxedu.gov.cn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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