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们网!                                                   鼎誉推广助手 长沙网站制作 长沙营销型网站建设 长沙成交型网站建设 更多友情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2003]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管理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2.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高校优秀毕业生。
          3.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二、户籍管理政策
          5.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各地区要从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实行的人口机械增
    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入制。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后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6.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7.对于志愿到我省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
          三、税费减免政策
          8.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9.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10.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11.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2.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5.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四、贷款担保政策
          17.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18.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19.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20.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2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五、财政补助政策
          22.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23.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24.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25.省、市政府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资金。对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  98%、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的省、市属高校,省、市财政给予就业工作专项奖励。
          26.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各高校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纳入学校当年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毕业
    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年学费全部总额的1%。各级政府根据教育、人事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的需要、要在财政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需求。
          六、招考录用政策
          27.从2003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5年,县级工作满3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乡(镇)、村工作满3年的,在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时加5分;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特殊考试的方式进入县(区)、乡(镇)公务员队伍。
          28.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愿意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29.实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强对高职(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双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七、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30.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31.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32.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管理政策
          33.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要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本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  60—4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4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专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50—30 %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3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34.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确定控制增设的专业。从2004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35.对申请增设行政学、金融学、法学、工商管理科学。旅游管理、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侦察学、治安学、刑事科学与技术等学科专业,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增设。
          36.在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中,要将申请授权点的本科生的就业率作为增列硕士点的重要因素。在省级重点专业的评选中,要将毕业生的就业率作为重要指标。省级重点学科的投入也要与培养人才的就业状况挂钩。
          37.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评价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在高校教学质量评估中,凡就业率低的学校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38.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责任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对师范类定向毕业生,要在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工作;对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每年底前安排工作。对定向毕业生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39.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高校要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并配备专职教师。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公共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  20课时。
          九、加强组织领导
          40.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计划、改革、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省、市、县(市、区)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41.各市、县(市、区)要充实和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并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的信息收集、组织洽谈、就业指导工作。市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县(市、区)级应不少于1人。
          42.各高校也要成立由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
    本文标签: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