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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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太钢、太铁、西山托幼中心,各直属幼儿园、各社会力量办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公办幼儿园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精神,为保证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全面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目前幼儿园办园状况等,对我市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幼儿园划分为公办园(指国家财政拨款的幼儿园)和民办园(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办园等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根据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公办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及固定资产投入,其它费用由预算外收入来弥补。 二、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定价。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幼儿园自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幼儿园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幼儿及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动,不得对入园幼儿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在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确定收费标准要经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收费标准确定后要在开学前一个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的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三项费用(伙食费、寄宿费、托班费另算)分别核定,按月收取。 五、公办幼儿园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园要优先考虑,并对烈士子女免收管理费、保教费;对残疾人子女和享受低保家庭的子女给予优惠;其它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幼儿园应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六、幼儿因病因事连续一个月未入园,幼儿园应退还一个月的保教费、保健费。 七、执行新的政策和收费标准后,所有幼儿园不得再收取赞助费、兴趣费、特色费、支教费等政府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收费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所收费用用于补充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园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九、幼儿园管理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十、各幼儿园接本通知后,要根据《太原市幼儿园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照按成本收费的原则,认真测算运营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按照分管权限及时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幼儿园级别,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级别并在办园证书和具体收费标准申报或备案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到所属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变更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 十一、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向社会公示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十二、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的班容量编班,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年检时要对幼儿园的班数与实际招收幼儿数进行监控。 十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水平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养质量。要定期对幼儿园的星级达标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星级资格及收费标准。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工作的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幼儿园,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五、本标准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并教字[1998]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太原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太原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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