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规[2005]9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干部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教育厅绩效考核
量化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强我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教育考试院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北省教育厅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教育厅绩效考核量化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教育厅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增强全厅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全局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确保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厅干部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厅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绩考核制、升降奖惩制。考核过程包括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考核的运行管理、考核、奖惩四个环节。
绩效考核的目标任务分层次设定,逐级分解。厅领导小组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年度考核目标,各单位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绩效考核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厅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处室、单位集体及主要负责人(以下称“目标责任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向厅党组提供确定等次意见;各单位其他人员的考核,在目标责任人领导下进行,并向领导小组提供确定等次意见。
第四条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制定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制定原则:
(一)绩效目标要突出重点,与全省、全厅重点工作相衔接。
(二)绩效目标的制定要贯彻争先创优精神,具有先进性。
(三)绩效指标要尽量细化量化,具有操作性。
第六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办下达我厅并分解到各处室的工作目标。
(二)全厅工作要点中涉及各处室、单位的工作内容。
(三)各处室、单位年度内必须抓好的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四)全国、全省有规划目标要求的工作。
(五)上级和厅党组临时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 绩效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省考核办下达我厅的目标任务和全厅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建议目标,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领导小组审议处室建议目标,经调整、修改并征求分管委厅领导意见后,提交厅党组审定。
(三)经厅党组审定后的目标任务,由领导小组下达各处室、单位实施。
(四)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并报厅考核办备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情况季反馈、半年检查、年终考评、重大变化及时调整的制度。 .
季反馈:各处室每季度末5日内将本处室年度目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填入《省教育厅干部绩效考核管理运行情况反馈卡》,报厅考核办。
半年检查:上半年末10日内,各处室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目标运行简要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厅考核办,领导小组视情况安排听取有关目标责任人的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年终考评: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与年终考核同步进行。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同时收集考核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厅考核办要不定期地对被考核对象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目标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实际操作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范围:
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试院除外),其目标责任人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评价;处室、单位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处室、单位目标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单位自查、量化打分、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单位自查
各处室、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认真检查、核实,目标责任人进行工作总结,写出总结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厅考核办。
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本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文件、报表等资料;该单位本年度发表的有关经验性报道材料与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有关问题的材料;上级领导提出的表扬或批评的有关材料;受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
(二)量化打分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处室、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听取各目标责任人的述职报告,以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评价、打分。
(三)综合评价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考核等次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标准:
处室考核、评价等次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
目标任务完成得好,并在主要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和贡献较大的为实绩突出;
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主要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为实绩比较突出;
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的为实绩一般;
因主观原因省定目标未完成或其他主要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为实绩较差。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定为实绩较差处室:
(一)因主观原因,有一项省定目标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未完成的。
(二)处室或处室内成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因事故(包括失窃、失火、失密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因行政行为失当造成较坏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对目标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要以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处室被评为实绩突出的,其目标责任人—般推荐定为优秀等次,推荐给予记功奖励;处室被评为实绩较差的,其目标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对获实绩突出的处室,给予该处室人均600元奖励,并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增加处室优秀等次及奖励名额。
(二)对获实绩比较突出的处室,给予该处室人均400元奖励。连续两年评为实绩比较突出的处室,第二年起,在进行年度考核时要适当增加优秀等次及奖励名额。
(三)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获实绩突出和实绩比较突出处室的目标责任人给予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或记功等表彰。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记入绩效考核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惩戒
(一)凡当年考核为实绩较差的处室、单位,厅党组予以通报批评,以示警告,其目标责任人—般只能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并核减该处室优秀等次及奖励名额。
(二)连续两年被考核为实绩较差的处室、单位,目标责任人一般评为不合格等次,并提请厅党组对其岗位予以调整。同时,取消当年该处室优秀等次及奖励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处级以下干部的考核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由考试院分党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厅党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教育厅绩效考核量化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评价原则及办法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准考实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定量打分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厅考核领导小组、群众代表评价打分、厅综合处室提供相应目标的评价档次和厅考核办逐项核实目标完成情况来综合评定被考核对象的考评结果。
第三条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具体量化评价标准
(一)定性目标(包括共性目标、省及厅领导交办任务和不能量化的职能业务目标)评价标准设定为“完成好”、“完成较好”、“完成一般"和“完成较差"四个档次,具体评价标准和分值是:
达到目标要求并取得显著成效、有新突破的为“完成好”,分值标准在91—100分区间掌握;
达到目标要求的为“完成较好”,分值标准在76—90分区间掌握;
基本达到目标要求的为“完成一般”,分值标准在60—75分区间掌握;
完成工作任务与目标要求有较大距离,或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为“完成较差",分值标准为59分以下。
(二)定量目标评价标准是以目标值为基准,按完成比例核计得分。具体标准和分值是:
完成目标值为100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记1分,最高加记到110分;
完成结果达不到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但最低到零分。
第四条 考评结果的核算办法
总体分值设定为100分,其中厅考核领导小组评价打分占总分数的60%,群众评价打分占总分数的30%,厅综合处室对相应目标评价档次打分占总分数的10%。
第五条 加分因素的基本条件和分值标准
被考核对象全年主要工作在全国同行业比上年位次前移或保持先进水平(前三名);或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视为符合加分因素条件,在厅考核办对有关资料依据核实后,视情况每项可在被考核对象所得平均分基础上加记3—5分。
第六条 减分因素的基本条件和分值标准
被考核对象工作中由于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团结、廉政、处室(单位)思想作风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特别是纠风减负等工作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厅考核办对有关资料依据核实无误后,视情况每项可在被考核对象所得平均分基础上核减5-10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厅考核办负责解释。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