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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招研[2005]15号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文件

    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生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各市教育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各高等学校:

    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为切实维护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对考生加强诚信考试的教育工作。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思想道德体系的基石。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充分认识诚信考试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发布的考试公告,加大对考生诚信、守规考试教育和违规处罚的宣传力度,努力弘扬“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违规必究、作弊必罚”的社会环境,让考生切实认识到违规考试的成本代价,做到不屑、不愿、不敢违规,营造出我省良好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环境。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从今年起,考生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招生单位,作为招生单位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各级考试组织部门还将建立相应的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作为历史资料留存。

    二、进一步明确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考试工作人员肩负着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考核,进一步增强其责任、安全和自律意识,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相对稳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同时,我省所有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签署《河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人员责任书》(见附件)。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三、明确违规处理办法,确保公平公正。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于各种考试违规行为,我省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进行处罚。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考生,在校生将由其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如果考生系在职干部或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对其作弊行为记录并向其单位公开相关基本信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研究生招生考试承担着为国家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光荣使命,各部门领导要把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讲奉献,真抓实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组织部门的主管领导作为本地区研究生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依据国家与我省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对于因执纪松懈而出现雷同试卷、群体性舞弊等重大事故的市,省招生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报考点资格的处罚。

    五、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细则。各有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六、该文件今后如未发生与国家招生政策和法令、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将作为长效性文件执行。如有上述情况发生,我们将另做改动和行文。

    附件: 河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人员责任书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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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河北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