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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 则

    二、会 议 制 度

    三、公文办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制度

    五、请示报告制度

    六、机关活动制度

    七、政务公开制度

    八、调查研究制度

    九、附 则

    一、总则

    1、为使教育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教育厅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政令畅通;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教育厅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教育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4、厅长领导教育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厅进行外事活动。

    二、会议制度

    5、教育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教育厅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的问题,必须经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和相关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7、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厅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长、副厅长签发。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各责任部门要抓紧落实,厅办公室要抓好督促检查;有关各部门应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教育厅各工作部门拟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宜,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送厅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厅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8、严格控制以教育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并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责任制。

    教育厅各工作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教育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教育厅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提前一周报送教育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批,特殊情况,报请厅长审批。

    9、教育厅各工作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会议。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得邀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同志出席,须报主管厅长审批。

    10、教育厅及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三、公文办理制度

    11、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报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报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须报送教育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呈送,除教育厅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教育厅领导同志个人。

    13、以教育厅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厅领导审核签发,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厅领导审核,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厅长签发。

    以教育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厅领导审核签发;经授权,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14、教育厅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教育厅领导同志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15、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报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各高等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6、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办理公文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厅领导,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17、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厅办公室外,教育厅机关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督促检查制度

    18、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上级领导机关及教育厅通过公文、会议、批示下达的批示作出的部署、提出的要求,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对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这些部署、要求、建议、提案落到实处。教育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的督促检查工作。

    19、教育厅厅长办公公文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各市、各高等学校和厅机关各工作部门贯彻落实的,承办地区和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教育厅办公室应分别立项,下达督查通知,提出督查要点。

    20、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教育部、教育厅的重要文件下发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及时报告传达贯彻情况、制定的落实措施、执行文件后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2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教育厅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及时办理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和交办件一般要在10天内办结,建议提案要在3个月内办结。会签文件要在收到文件3日内提出会签意见,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间办理。

    2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对《政府工作报告》和《教育厅年度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实行责任制,并每季度向教育厅办公室书面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教育厅报告一次任务完成情况。

    五、请示报告制度

    2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应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教育厅。

    2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应按阶段向教育厅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教育厅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25、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12小时之内报告教育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6、教育厅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各工作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27、厅长、副厅长出国、离沈去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或委托随行人员向厅办公室通报行址及联系方式。副厅长到外地执行公务,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厅长请示。

    28、教育厅各工作部门正职出访或离省到外地执行公务,须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直接向主管厅长请示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随时掌握教育厅各工作部门正职离省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六、机关活动制度

    29、教育厅领导同志在省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各市、各高等学校陪同人员,各市、各高等学校负责同志不迎送。

    30、为保证教育厅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省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及教育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教育厅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庆典等礼仪性、事务性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教育厅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应当事先通报教育厅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厅领导。

    31、教育厅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教育厅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32、教育厅领导同志的活动一般不做宣传报道。教育厅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经批准可进行新闻报道。教育厅召开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主办单位应通知教育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教育厅领导同志在考察、调查、参观、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中,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一般不印发;如确需印发,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33、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及其司局领导同志到辽宁考察工作,教育厅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接待活动。

    34、以教育厅名义的出访事项,由厅外事处提出年度计划,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的出访事项,按上述程序报批。

    教育厅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经厅外事处审查,主管副厅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厅长审核,报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经厅外事处审查,主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以教育厅名义邀请来访的团组,由厅外事处提出年度计划,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的来访团组,按上述程序报批。

    七、政务公开制度

    35、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密的政务之外,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以及违反制度的惩处规定,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36、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本部门能办的事项,应马上就办;需要协调和分办的事项,应主动协调和分办;条件不成熟、暂不能办的事项,一旦条件具备,马上就办;不能办的事项,应说明原由,做好解释工作。要谦虚、主动、热情,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八、调查研究制度

    37、实行调查研究制度。事关全省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出台前,应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38、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调查研究工作有序进行。年初安排全年工作要点时,应统筹考虑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及时间安排。在保证调查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基层的负担。

    39、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全厅立项的重大调查研究项目,要确定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按时形成调研报告。

    九、附则

    40、教育厅办公室可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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