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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彻底封堵“高考移民”,切实保护我省考生切身利益,省招委、省教育厅于日前研究决定,对《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条进行了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

      省招委和省教育厅这次进行补充说明和调整的内容分别是: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4号)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条具体定为: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具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现调整为: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凡是从省外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2)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否则,不予报考。三、青教招字[2000]007号文第七条即:“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之规定,从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

      省招委和省教育厅在作上述补充说明和调整的同时指出,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及新的补充说明和调整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此,若考生或家长有疑问,可直接向省招办咨询。(作者: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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