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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网讯  从今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全面实施了新课程实验,通过实行学分制考核学生。日前,省教育厅就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学分的认定须经过4道程序: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授课教师对学生修习课时、修习过程、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书面提出学分认定意见,提交科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批。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对科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学分认定意见进行最后审核和确认,由负责人签署学分认定意见。
        未获得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起14日内应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决议通知申请人。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因模块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除外)。重修或改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学期内完成)。
        此外,符合省内有关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学生的学校,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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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学分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