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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湘都市报11月30日讯 “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未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下发《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办培训广告必须先备案

      
      《通知》明确规定,我省民办培训机构严禁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受训者。异地发布培训广告,须先由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广告发布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全市(州)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市(州)劳动保障局备案,面向全省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外省来湘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培训广告须先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按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和日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查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学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对按照初级工技能水平确定培养目标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50学时(2个月),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通知》指出,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未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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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