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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200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已经结束,今年申论考试命题特点是:

      第一,紧扣社会焦点。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郑州市乱占耕地问题前不久刚被查处,河南省副省长和郑州市委书记被问责。

     

      第二,结合重要理论。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指导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政治的重要理论。土地资源是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土地资源开心利用中关系到以人为本(以农民利益为本),土地资源开心利用存在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出题形式多变。今年的申论题型即有考过的题型,如:第一题概括1,2材料的内容,给相关负责人参阅(资料概括,多次考过),第二题如何评价地方政府执行“土地持续利用”政策得力不得力?(有效性分析,05年考过),第五题,以命脉为题写议论文(05、06都是这种题型);又有新出现的题型,如,第四题1问土地转让分二类市场,这两类市场区别是什么?(经济常识解析)2、问如果省级机关土地管理审查小组,审查项目有那些?(管理常识)。

      第四,间接考察对报考岗位性质的了解。自由选择题目,对报考行政类和副省级公务员分别设置了题目,有的考生由于对本人报考岗位性质不了解而导致选错了题目。

      207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真题解答参考答案

      土地项目管理审查内容

      1、界定阶段

      项目的界定直接影响项目是否能够实施,因此在界定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要求统一思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着重分析:一是要不要整理;二是整理的范围;三是有哪些重点难点的问题需要解决。

      (2)提出申请,到有关部门了解整理区是否符合各种规划。

      (3)划定项目区范围,对项目区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测绘,统计整理区各地类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土地测量单位的选择应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

      (4)项目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界定的项目区土地被移作他用。

      2、计划阶段

      计划阶段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可行性研究完成项目的立项。为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做好大量的工作。

      (1)要对项目管理者进行构思确立,因为每个项目区地理位置的不同性,决定了项目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员的不同,因管理机构的选择性使项目管理者构成发生变化,因此,对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者要进行选择(主要指监理单位的选择和随项目区所辖的乡、村变化而对管理者进行的选择)确立。

      (2)要做好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因项目实施内容与政策处理关系密切,若政策处理得好,实施内容能按计划完成,若政策处理不好,则计划会落空,因此,政策处理能否到位,将直接影响项目能否可行,直接影响施工的进度。政策处理的工作可以按以下原则分工:项目区本村范围内的政策处理由村一级组织负责;涉及到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由乡(镇)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由国土资源局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项目建设确实需要拆迁补偿和损坏赔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标准,由村一级申报,经乡(镇)一级审查,县级国土部门认定,按政策和标准给予补偿。

      (3)专业内容的筹备工作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①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村里的要求,通过乡一级政府确认,按土地利用的现状,通过土地的勘察、测量,计算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为可研编制提供依据,落实编制人员或单位,编制出可行性方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项目的立项与否。

      ②项目确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申报的程序负责申报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公告制以增加项目建设的社会透明度,也可增强群众监督的力度,避免暗箱操作。

      ③由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涉及的每个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地形地貌特征,将规划设计返回到各村进行讨论修改,确定后进行投资预算,分解到以村为单位,并根据规划和预算,由乡(镇)组织,按标段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过招投标管理机构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参加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名单位的资质。标段以行政村为单位。

      ④由项目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

      ⑤加强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编制规范标准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款,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测绘部门签订测绘合同;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理合同。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⑥加强权属的管理:各村根据土地整理区的范围,按权属面积登记造册,并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整理后有权属变更的,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相对变更(指集体土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涉及到插花地需在村与村之间调整的,由乡(镇)负责协调,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需要调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调整。以确保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的利益,防止产生因土地整理而引起的土地纠纷。

      (4)确定投资方案和项目建成后获得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加强指标管理。按“谁投资谁获益”原则进行指标分配:一是由县级财政全额投入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全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管理;按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批准使用时收取的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全额给财政;二是由乡(镇)级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入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该乡(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非农建设项目审批需要使用指标时优先安排,若不需使用该指标或指标有多余时,可以通过经济杠杆调剂给其它乡(镇)或县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三是由县(市)级财政、乡(镇)级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合作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可按投入的比例进行指标分配,或通过经济杠杆进行分配,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管理安排使用。

      (5)加强新增耕地的管理:通过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也可由村一级集体组织,在补足建设中占用的耕地使用权者的面积后,集中承 包给经申请的承包者经营者。

      3、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主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工程进度的管理,及时支付工程款,同时要通过一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来规范管理工作。

      (1)工程进度管理:在招标投标时,要求施工队伍在标书中详细编写出施工组织设计和保障措施,编好网络图,开工前落实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监理可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来控制施工进度。不能落实、按时开工的,监理有权要求更换施工队伍,新的施工队伍可以选择该标段招标时确定的后备中标单位。

      (2)工程质量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土地整理规划与设计规范;土地整理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各省、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这些规范,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凡质量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的,监理有权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返工,对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撤换,并追究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资金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控制资金投入和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经评审论证后的规划设计、投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以避免盲目的和被动的追加投资,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压力,资金的拨付、使用按资金使用制度执行。

      工程款的支付总的原则按合同执行,在支付进度款时,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结算支付申请表,按合同规定开出正式发票,并附工程量清单,经各村负责管理的人员签字确认完成的工程量,送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的人员签字,报监理公司认定,监理公司认定后出具工程款支付凭证,再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从财务直接将工程款划入施工单位账号。这样既能保证资金能及时安全到位,又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制度管理: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使项目管理走上一条规范的道路,因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很重要和必要的,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建立以下制度:

      ①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实行项目法人制可以按项目落实管理责任人,由项目法人负责控制投资进度、额度、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较快地处理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小的工程量的调整和变更,变更单由项目法人负责签署后通过监理公司直接通知工程队,而我们目前的管理方法是行政式的,也是比较麻烦的,需逐级上报,层层鉴字,一张单子多至7、8个人签字,少则3、4个人,时间需要1-2个星期,甚至更长。这种管理方式效益很低,往往会耽误工期,造成机关作风拖拉。因此,实行项目法人制是很有必要的,由项目法人对该项目负完全责任,由项目法人全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出了问题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②承包单选择实行招投标制。对项目的地形、面积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使项目实施全面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管理,同时也可避免选择承包单位时出现腐败现象。

      ③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经招投标确定的各个承包单位,全部实行合同制,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目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及奖惩措施,拨款的方式、纠纷的处理都要依据合同来执行。

      ④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实行监理制。目前负责管理土地整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一些行政人员,对工程建设质量如何控制都不懂,对一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是通过视觉来判断,这样就会给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留下漏洞,工程建设的质量就难以保证,通过监理,并按监理规范进行监理,既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又可以大大减轻来自外界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压力。

      4、验核阶段

      (1)项目竣工实行验收制.项目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各级验收核查和整改工作。首先由施工队组织自验,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自验合格后,再由监理方组织进行初验,提出核查意见后由施工方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由县级土地整理验收小组组织各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再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终验。

      (2)资金结算实行审计制。凡竣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金的结算必须通过审计单位审计后再进行结算。经审计可以避免浪费国家或地方投入的资金,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3)资金使用实行监督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是否按合同执行,资金的使用、拨款的方向是否正确,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必须接受财务的监督。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不符合支付渠道拨付的款项,财务有权拒付,以确保资金能及时、安全到位,防止出现差错而引起纠纷。

      5、交付阶段

      (1)项目完成后实行交接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举行交接仪式,建设管理告一段落,由业主负责对项目的运行进行管理。以便明确界限、时效,从交接的那天起计算质量保证的期限。

      (2)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要看运行的结果如何,因此必须实行质量保证制。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投资单位应扣留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发现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负责修复,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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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真题范文

      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国土庄严"、"庄严国土"之说,这是个国家层面的概念,说的是一个国家的领海、领空、领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保卫、保护。还有"江山社稷"之说,这与

     
    "国家"同义。其中的"社"也可以理解为土,"稷"也可以理解为谷,也就是说,有土地能种谷,才能形成种群、族群,进而结合成统一的国家。历史上出现社会大动荡、民族大灾难的根源不外两条:一是土地集中于豪门,种谷者得不到谷;一是战乱或灾荒造成土地荒芜,所有人都得不到谷。而由乱到治,实现和保持"太平盛世"的一条有效措施就是调整土地政策,抑制兼并,赈灾垦荒,让种谷者休养生息,安居乐业。孙中山把"耕者有其田"作为治国的根本措施之一,这是他对中国政治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孙中山未能实现的理想,中国共产党人用30年的努力,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使之成为了现实,从而为取得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一伟大成就奠定了基础。从中也可以看到,正确处理"社"与"稷"的关系就是保民、保境、保安宁、保民族繁衍、保国家昌盛。

      "社稷"的上述意义,只是就农业社会讲的。时至今天,历史向当代共产党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不能不把工业化摆在主导地位,"社"不仅要满足"稷"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50多年来,我们陆续拿出了几亿亩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从总体上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丰富和发展了前人关于"社稷"的内涵。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我们绝对不能忘记"社稷"这一概念的本义,至少包括我们和以后好几代人在内,保存大部分土地用于农作仍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天大的事情,是保障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必需前提。

      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中央在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研究做好经济工作、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时,强调要把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把管好和用好土地,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生存与发展关系的一件根本性大事来抓,我们一定要上下一致,各方都应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认真履行参与宏观调控的神圣任务,切实负起保护土地尤其是耕地的历史责任。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七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的5%以上。其中,生态退耕62%,农业结构调整18%,建设占用14%,灾害损毁6%。耕地总量的逐年减少,进一步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地方,一手圈占农民的土地,一手用地做抵押,到银行贷款,作为寻租的手段。有的地方开发区设立过多过滥,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了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大量耕地被占用和浪费。既侵害了农民利益,又影响了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用科学的发展观认识和处理土地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科学的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衡量一个地区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把好土地供给的闸门,正是为了促进节地挖潜、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社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参与宏观调控的机遇,认清所担负的任务,尽职尽责,坚决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始终坚持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科学调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在治理整顿期间,对该暂停的用地要坚决停下来,同时,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按规定要求审查报批,进一步改进服务,提高报批效率。要继续实行 "部门联合、经常督促、及时通报、公开调查"的工作机制,从严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大力盘活存量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集约合理用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珍惜和节约每一寸土地的良好风尚,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集约型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

      2007年国家公务员试申论作答二题参考答题

      ---如何评价地方政府执行“土地持续利用”政策得力不得力?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三)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五)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三)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四)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一)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二)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四)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四)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理顺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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