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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办学校转制进行了全面规范,以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意见》指出,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已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具备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底2月底前实现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目前尚达不到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意见》强调,实行“四独立”转制学校聘任的原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并占原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出现自然减员后,及时核减,不准再重新占用;今后录用的教师和校长,按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按聘任合同管理。公办学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股,确保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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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黑龙江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